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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哈雷敦投资顾问公司就反对香港23条立法写给布什总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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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1月1日】美国哈雷敦投资顾问公司2002年12月24日就反对香港23条立法致信布什总统,并同时将该信传真给香港政府。以下为该信译文:

    2002年12月24日

    乔治布什先生
    美国总统
    白宫
    宾西法尼亚大道 1600 号
    华盛顿特区,DC 20500

    尊敬的总统先生,

    哈雷敦投资公司是一家注册的投资顾问公司,为个人和机构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以获得资金和社会回报。我的客户和我本人对中国当前存在的人权问题和虐待劳工情况感到非常担心。我们认为,所有在世界各地经营业务的美国公司保证他们工人的人权和劳工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我写此信是为了提请您关注一个涉及人权和劳工权利的严重问题,这些权利将会受到香港正在提出的一项新立法的影响。香港基本法中的第23条,也称“反颠覆”法,将因应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概念而与《中英联合声明》第二条五款所保证的自由权相冲突,从而违背该声明的规定。

    例如,在23条咨询文件中提到的主要罪行叛国、分裂、煽动叛乱和颠覆,措辞含糊不清,使得政府可以以该法律为武器,否认而不是保护市民的权利。问题在于,在民主制度中,政府与国家是两个概念;而在专制政体中,则被视为同一个概念。所以与政府不同的意见会被认为是“颠覆”。

    立法建议中有一款规定在中国大陆内任何以国家安全为由被取缔的团体,不经香港政府的独立调查,也在香港被禁止。由于“国家安全”的定义由北京政府制定,香港当地的组织未经香港法庭的监督和保护就可以被列为非法。因此,这项法律将使“一国两制”无效。法轮功修炼者会在香港被逮捕,被施酷刑,家庭成员将被骚扰,甚至因中国大陆无视法轮功修炼者的生命而被迫害致死。

    咨询文件同时给予警察太多任意行使的权力。警察仅仅以调查为由,不需从法庭获得任何搜查许可就可进入房屋搜查并获取资料。咨询文件扩大了非法透露信息的条款,这可能会抑制信息的自由流通和新闻自由,因为所谓的“国家机密”可能只是令政府难堪的言论或结论。尽管咨询文件概述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的信息的类别,但它没有说明由谁审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新闻记者、当地和国际观察家已经提到自从1997年以来香港媒体已经逐渐趋向于自我审查。咨询文件的这些规定,如果成为法律,将进一步削弱特区的新闻自由。

    不幸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准备在咨询期结束后公布写有该法律详细内容的“白纸草案”。相反,它将直接向立法会递交“蓝纸草案”并开始立法程序。我为专制制度在香港合法化而感到心情沉重。我强烈地呼吁您尽一切力量纠正这个状况。

    谨启

    约翰·哈雷敦董事长兼行政总裁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2/30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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