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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警方经查认定中领馆展览仇恨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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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6月24日】(明慧记者英梓报道)2005年6月22日,加拿大警方确认,卡尔加里中国领事馆公开展览的攻击法轮功的小册子,为仇恨宣传品。该案将提交到艾尔伯塔省省级司法部门,根据加拿大刑法,卡尔加里中领馆的官员可能面临仇恨犯罪的刑事起诉。

去年6月11日到12日,在美国家庭基金会(AFF)在加拿大埃德蒙顿举办2004年年会期间,卡尔加里中国领事馆在会议地点公开展览了攻击法轮功的小册子。据埃德蒙顿太阳报报道,埃德蒙顿警方对中领馆官员该次公开展览的小册子进行了调查。根据加拿大刑法319.2节规定,法律禁止“故意散布仇恨”反对“可确认团体”。埃德蒙顿警署仇恨犯罪科(Edmonton Police Service hate crimes unit)警官斯蒂芬-坎普(Stephen Camp)确认,“我们感觉(这些小册子)确实构成了对这条法律的触犯。”

坎普警官称,“法律规定,是否对该类案件提出指控,将由政府决定。”据了解,因为这些小册子是在卡尔加里中领馆外面展览的,所以警方才能对此进行调查,因为中领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外法权地域。领事级官员不享有外交官的刑事豁免权,他们可能被起诉,但是不能被东道国逮捕或扣押。

法轮功发言人周立敏女士称,这个案子很有说服力,加拿大警方,作为法律执行机构,经过调查确认中领馆展览的攻击法轮功的小册子为仇恨宣传品。在过去六年中,中共在海外散布的大量的攻击法轮功的同类宣传品的行为,其实都是同一性质的。

去年6月19日,加拿大著名国际人权律师戴维-马特斯(David Matas)在蒙特利尔的一次法律研讨会上称,在加拿大刑法中可以找到煽动仇恨罪。一般说,该刑法适用于全加拿大境内。

马特斯曾说,“无论一个外交或领事官员在加拿大犯了刑事上煽动,还是被民事上指控为诽谤,都可以在加拿大利用法律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因为违法者本人在加拿大,违法行为发生在加拿大。”

据了解,这是加拿大境内的第二起领馆官员诽谤和煽动仇恨的案件。去年2月3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对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法轮功学员乔-契布卡一案作出缺席审判,判决潘新春诽谤案指控成立,并明令被告赔偿为此造成的损失。之前,乔-契布卡曾写信给“多伦多星报”(Toronto Star)表达了对中共掩盖SARS的关注。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在2003年5月该报上发表了一封回信,将契布卡和其他法轮功学员贴上险恶的×教徒的标签。该案被马特斯称为“加拿大司法史上开先河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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