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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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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七月七日】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来,全国上下绝大多数人都在中共媒体造谣、诬陷、蒙骗下﹙非法的媒体宣传﹚,形成了一种完全错误的认识,那就是:“中共已经将法轮功定为‘×教组织’,这就是法律”。但事实上,这个被强加的“×教组织”的罪名完全是违法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中共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所干的一切都是违法的。

1、非法的取缔

1999年7月22日,全国上下,媒体大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决定》讲:“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非法组织”的依据是“未经依法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第250号令,于1998年10月25日颁布。《条例》第39条明确写着:“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法轮功是在此《条例》之前就已经成立了的民众团体,自1998年10月25日颁布到1999年7月22日被“取缔”,距《条例》所规定的重新登记期限还有3个多月的时间。显然,民政部的《决定》和国务院第二百五十号令的《条例》是相违背的,因此“取缔”不能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很显然,依照一个不能成立的“取缔”做出的《通告》更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上访的权利。这些都被公安部的《通告》六条给禁止了,强行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公民权。《通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全抵触,执法的不讲法律在做什么?这是在践踏《宪法》,人为的在制造迫害

1999年7月19日还没有《通告》公安部就在全国各地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关押。《通告》其实就是骗人的把戏,将超越法律违法抓捕、打压变的似乎合法化。国家民政部不是法律部门,无权裁决谁合法谁非法。公安部是执法部门,也无权做出什么《通告》,《宪法》明确的讲了立法所属,因此《决定》,《通告》都是违宪违法的。

2、非法的定性

1999年10月25日,江××在回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提问时,信口就讲“法轮功是×教”。随后10月28日,《人民日报》以此话为题发表社论,私自给法轮功定性。而此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未对法轮功做出任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而没有给任何组织定性的权利。江泽民个人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国家主席应有的权限而胡乱发表言论,完全是违法的。《人民日报》的违法更是显而易见,它仅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属的中宣部之下的一个单位,谁给它权力可以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上呢?

这个非法的定性,混淆了全国大多数人的正常思维,误以为这就是法律,现实社会中法盲之多极其的普遍。

3、非法的司法解释

针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10月9日第1079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99年10月8日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此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未对法轮功做出任何决定,也就是说这时还没有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的司法解释又在解释哪家法律呢?违法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荒诞可笑。

2001年5月10日,最高两院又针对性的做出了第二个司法解释,此司法解释的内容与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的决定完全相抵触,超越权限凌驾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上,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更是违法的。

4、非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999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将法轮功说成是“邪教组织”,并且做了一个《﹙草案﹚说明》,提交人大审议。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否决了侯宗宾的《﹙草案﹚说明》,即否决了侯宗宾关于法轮功是“×教组织”的提案。通过了一个法轮功与“×教组织”没有任何关系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惩决定》)。法轮功教人修炼真、善、忍做好人,使人身心健康道德回升,在祛病健身方面创造了许多人间奇迹,许多绝症患者重获新生。无论侯宗宾给法轮功罗列了多少罪名,法轮功都是现实社会中最善良的民众团体,他们连抽烟喝酒这种不良习性都没有,更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也找不到这样的犯罪事实给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法轮功根本没有邪教特征,因此《防惩决定》未提法轮功一个字,这是在否定侯宗宾提案的前提下做出来的。《防惩决定》产生的本身就告诉人们:法轮功不是×教组织。这就是立法。

事实上,直到目前为止,中国现行法律中根本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组织”。

尽管有《防惩决定》这样的立法。但是,仍被公、检、法、司及各级政府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蛮不讲理的当作“法律根据”来迫害法轮功学员。

八年来,全国上下绝大多数人都在中共媒体造谣、诬陷、蒙骗下﹙非法的媒体宣传﹚,形成了一种错觉,认为这场迫害是经过立法的,这种错觉正是中共宣传所需的社会效应。事实上,这个被强加的“邪教组织”的罪名完全是违法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可是,这个被强加的、莫须有的“罪名”,却成了公安局、国安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检察院、法院、监狱局、政法委和“610办公室”(“综治办”)等机构非法迫害法轮功的最邪恶的“理由”。有了这个“罪名”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套用《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随意迫害法轮功学员。其中,国家专政机构同黑社会流氓集团一样,集古今中外一切邪恶手段,变异疯狂的参与这场空前的违法和犯罪,制造了无数的冤案、惨案,甚至是最灭绝人性的虐杀。同时,也人为的使许多世人对法轮大法犯罪,造下深重的罪业。

中共精心导演编造“天安门自焚”伪案,栽赃陷害法轮功,妄图使全社会的民众都来仇恨法轮功。愚蠢而又可笑的是禁止上访,贼喊捉贼的以“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完全不讲法律,肆意执法犯法,超越法律的疯狂犯罪﹙完全是乱来﹚,绑架、抄家、收容、拘留、逮捕、关押、判刑、劳教、洗脑班、强送精神病院等,对修炼者迫害使用的手段之恶劣,都是史无前例的。

曾有数百万人被抓捕、关押。数十万人被判刑、劳教,酷刑折磨……有的被活活打死。利用职业,中共恶警强奸女法轮功学员。目前可查证的就有三千多人被夺去生命,还有不计其数的人被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洗脑班非法关押,或送精神病院。无数人被开除工职、流离失所,无数家庭被拆散,家破人亡。数以千万计的大法弟子及其家属、亲朋好友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据知情人士揭露,更有甚者,有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在秘密关押的地下黑狱中被残忍的活体摘取器官后焚尸灭迹……。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违法之事,而完全是群体灭绝、没有人性的兽类所为。

许多还有良知的人,都不相信中共会如此的丧尽天良。在执政的五十多年里,有八千多万无辜同胞被迫害致死,中共残暴至极,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计划生育屠杀了多少亿人?无法统计!朋友,当你看完奇书《九评共产党》你就会相信从古到今,天下最流氓、最邪恶、最残暴、最没有人性的唯有中共。

无论你是什么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一旦参与了迫害法轮功学员,你就是在犯罪。如果那就是你的职业,那你就是在执法犯法。你明知道法轮功是在做好人,只为暂时保住眼前的饭碗,你要出卖良心,为中共卖命,做替罪羊,当殉葬品。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中共高官黄菊,掌管金融,镇压法轮功,用钱铺路,遭报癌症身亡。“610”﹙江氏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总头目刘京,已患癌症。有的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主刀医生患癌症和恐惧症。警察何雪健,强奸女法轮功学员,天降恶报,何雪健患阴茎癌,阴茎、睾丸全切除,自杀三次未遂,生不如死。公检法人员中恶报案例大量出现,说明参与迫害者自身也深受中共其害,被拖到了毁灭的边缘。

全世界正义人士强烈要求:

1. 中共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立即释放全国各地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2. 按现有法律对法轮功学员的冤假错案,无条件的办理索赔。

3. 正义的知情者,请如实的向迫害法轮功国际追查组织,提供你们所知道的参与迫害恶人的情况及迫害事实。

不明真相的过去是糊涂,知道迫害的今天是清醒。中共对法轮功所干的一切都是违法犯罪,都是要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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