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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好慧被冤判七年上诉 烟台中级法院拖延

更新: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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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招远市法轮功学员刘好慧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年遭绑架,招远市公检法等部门相关人员有法不依,利用手中权力构陷刘好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冤判她七年。刘好慧上诉。按照规定,本次上诉最晚的开庭日期是到本月底的十二月二十八日,烟台中院尚未说明具体开庭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刘好慧的家人再一次来到烟台中级法院找到负责二审的法官余文波询问案情,这次家属一并携带了招远2092名善良市民为刘好慧请愿的签名。

二审开庭期限在即,于文波法官面对当事人家属时态度强硬,一再声称法轮功学员传播真相有罪,同时承认法轮功学员是一群好人、只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并在中共谎言的愚弄下大肆嘲讽法轮功。在其翻看厚厚一摞请愿签名书后,于文波称请愿书与本案无关,拒绝接收采纳。

于文波表示案件很可能将维持原判,具体事宜要看上级的态度。按照以往的惯例,此话亦可理解为二审将不开庭审理直接宣判。无论刘好慧的家属如何晓之以理,可是中国权力大于法律的社会环境下,许多法官不具有(或不敢具有)应有的公正和公义,依据“上级的态度”判案。

其实,修炼法轮功的民众是当今社会最善良的人群,根本就不应该被关押。他们所坚持的“真、善、忍”不仅是人类的普世价值,而且是宇宙的根本大法。中共栽赃法轮功一次次抛出的谎言,已经被一个个的揭穿和澄清,法轮功学员的善意和宽容也赢得了全世界的尊重。

刘好慧、杜文丽夫妇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正常经营各自的生意,却先后被招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十多名警察绑架,随后国保大队队长王玉成、副队长邵周赞带领多名警察洗劫了夫妇俩经营的两个店铺、值钱的东西被抢,后非法闯入刘好慧家中,当着刘好慧未成年的女儿的面肆意抄家,抢走了很多私人物品,包括电脑、打印机、法轮功书籍和相关资料等、茶叶、手表、银行卡、香烟和现金、个人收藏等等。国保大队长王玉成持抢来的刘家钥匙,几次私闯刘好慧的家和两个店铺翻箱倒柜的“搜查”,直到抢走一个古董酒壶才罢休。

公安局国保大队此次“执法”和后来“判罪”的借口是刘好慧持有一些神韵晚会光盘和家里存有法轮功资料。

二零一六年元旦,家属为刘好慧聘请了律师。之后的四个月,律师多次到招远检察院按程序要求阅卷,因当局公然违法搪塞,几次未成。一次公诉人郅晓英欺骗律师让其下午再来,而她却提前把案卷转走。律师把公诉人的这种违法行为投诉到有关部门,并在自己的微博上予以曝光。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律师按程序又一次去看守所会见法轮功学员刘好慧。警官(警号:047146)阻止会见,律师把他的违法行为投诉到有关部门,同时在微博上曝光了他的违法行为,曝光后被关注,一天内被转发五、六百人。结果山东省司法、招远市公安局、法院、烟台市公安局、督察办等插手了此事,威胁律师撤掉微博,被律师拒绝,之后他们找理由恐吓律师说:如果律师再到招远就会被绑架和报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招远法院非法庭审刘好慧。法院只允许一位亲属旁听。庭审过程中,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刘好慧也在庭上做了有力的自辩,并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副庭长刘永文多次打断当事人的合法自辩。整个庭审过程长达二个多小时,刘好慧被戴着手铐和脚镣出庭。当日庭审没有宣判。九月五日法院以刘好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荒唐罪名正式宣判刘好慧有期徒刑七年。

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真善忍”为根本指导,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法轮大法要求修炼者从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还能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

神韵艺术团是海外华人社团,每年在全球巡演大半年的《神韵晚会》将中华五千年文明道德传统之精华再现舞台、由中国古典舞和传统国乐、正统西乐,美声唱法组成。因其传统道德价值、正统文化价值及正信精神在国际上受到了主流社会的极高赞誉!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以法律方式对信仰者进行打压、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终将掀过,因为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


相关电话(招远市):

政法委书记蒋金亮0535-8071388宅8212760、13562599838
招远市检察院:
副检察长周天军0535-8080006、13864500001
公诉人傅建慧18353502665、0535-3012532
郅晓英18353502616、0535-3012532
招远市法院:

地址:招远市温泉路291号
电话:0535-8213543
院长彭桂东18653512597
副院长王春东 13604908071、18660539233、0535-87853251
副庭长刘永文18660539233
副庭长邵阿霞 18660539390、0535-8213894

相关电话(烟台市):

法官于文波0535——6676072 18865681321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邮编264000
监察室、立案庭0535——6676027
行政审判庭(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05356676098)
审判监督庭0535——6676116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人员:邹川宁(院长书记)、孙茂岐(副院长副书记,办公电话6676159 住宅电话6669699 手机13808907699)陈荣芳(副院长办公电话6676139 住宅电话6260649 手机13605457079)郭京兰(副院长办公电话6676138 住宅电话6619669 手机13805356008)张跃华(副院长13505350356)田彬昌(纪检组长办公电0535-6676109宅电0535-6096286)张才亭(政治部主任)、王克杰(执行局长)、王加松(办公室主任办公电话6676051 住宅电话6633168 手机13808903958 传真6676333)曹守泽(办公室副主任)、姚广民(办公室副主任)、张健(办公室副主任)、王新良(办公室副主任)、
杨英风(立案庭庭长手机13605355690)赵秀红(立案庭副庭长13356961699)杨波(行政庭副庭长手机18660512008)王善刚(刑庭庭长13792508709)吴卫灿(刑事庭副庭长13505355703);盖柏先(少刑庭庭长13361398889)
刑事、行政法官:梁科兴 05356676069、高克义、孙振敏、王善刚、于徐东、朱兵、刘林、张津祜、周淑美、逢志坚、季福壮、王树奎、纪华伦、陈晓彦、栾焕炯、李 青、盖元夫、林治保、张振良
立案 05356676002
信访 05356250847
纪检监督 053566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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