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关押同修聘请律师需注意的几点

更新: 2017年09月20日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请律师为同修作无罪辩护,这是一件好事情。现在也有不少律师明白真相,能尽心尽责为同修作无罪辩护。还有的律师不了解法轮功,向同修要真相资料,要《转法轮》书,要炼功光盘,真实了解法轮功后,为同修作无罪辩护。

可是,有的律师嘴上答应作无罪辩护,委托一写、协议一签、钱一交,阅卷后,就发生变异情况,不向当事人讲无罪辩护的方案,而是讲当事人所做所持有的数量,关于涉嫌的罪名是否正确?很明显的是在张冠李戴强加罪名,可律师根本没有意识到,反而按司法解释谈论当事人。司法解释本身脱离了涉嫌的罪名全文的涵意在解释,而且司法解释不能代表法律。因此,我们在聘请律师时,一定要慎重。

向同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聘请律师要求律师出示律师事务所证件,如营业执照等证件,必须签一式三份的正规协议,律师事务所一份,律师一份,当事人一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收费最低要求必须是印制的收据,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2.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条件,当事人必须按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规定的提出要求,并写在协议中,当事人要仔仔细细阅看协议内容,不能草率马虎。双方在无异议后,再签委托书。

3.我们必须唱主角,律师唱配角。不要有依赖律师的想法,不要被律师左右,要求律师尽心尽责,对公安局、检察院要有书面无罪辩护意见书,经当事人看后同意,再递交到公安局、检察院,存入本案案卷中。

下面我将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应尽的职责,给专项负责聘请律师的同修提供参考。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以前我们不懂法律,当事人签了委托,有的律师收了费后,当事人要求律师到办案单位阅卷,律师以种种原因推脱;当事人要求写免予起诉意见书,有的律师收费后,直接回答不写,叫当事人自己写。笔者认为:大法的资源不能白浪费,被非法关押的同修,我们有责任义务为同修操劳代请律师,同时要为同修把好关。对取保候审的同修,有条件自己写辩护意见书,利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辩护词中又证实了法、又讲了真相、又运用了法律反迫害,促進公检法人员了解真实情况,这多好啊,这不是在救度公检法人员吗?笔者认为取保候审的同修,没有必要白花钱请律师。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如不在法上,敬请同修慈悲指正。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