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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女儿被迫害致死 成都余勤芳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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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成都勘测设计院七十三岁的退休干部余勤芳女士,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指控江泽民发动并维持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导致其丈夫、女儿先后被迫害致死,一家人遭受严重迫害,请最高检察院对江泽民提起公诉,依法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公布迫害法轮功真相,澄清谎言,还法轮大法清白!

被绑架前的谢德清、余勤芳夫妇
被绑架前的谢德清、余勤芳夫妇

被控告人江泽民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以来至今,成立并利用“610”办公室操控包括军、警、公、检、法、司、国安、外交、新闻、政法委等各级党政机构在内的整个国家机器,对上亿法轮功修炼者群体大规模的、系统的、长期的灭绝性迫害,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盗窃罪、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强迫劳动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等多项严重罪行。

下面是余勤芳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和理由:

法轮功(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向社会公开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以“真、善、忍”为修炼心性的指导原则,同时通过五套功法锻炼强身健体。法轮功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后至一九九九年七月被迫害之前,在短短七年间,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独特显著效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吸引了国内一亿人修炼,并弘传至香港、台湾、亚洲、澳洲、北美、欧洲等世界各地,荣获各国政府、议会和社会团体上千项褒奖(法轮功书籍、功效调查报告和所获褒奖见法轮大法明慧网)。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被控告人江泽民利用其权力,操控全国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铺天盖地、连篇累牍的滚动播放中央电视台编造的所谓“一千四百起因练习法轮功自杀、死亡案例”等虚假新闻,大肆诽谤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进行妖魔化抹黑、栽赃宣传,严重侵犯了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名誉权。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被控告人江泽民为首的犯罪集团策划、炮制了天安门广场自焚伪案,并利用中央电视台和全国范围新闻媒体大肆渲染煽动,使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警察、官员和执法者对法轮功产生巨大的仇恨、恐惧,为迫害法轮功制造了绝好的借口,促使迫害形势陡然加剧和不断升级。

一、控告人被迫害的基本情况

(一)丈夫谢德清被虐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我和丈夫谢德清炼完功后,在回家的路上,两个小伙子贴近了谢德清,在他身旁的两边各站一个,亮了一下他们警察的身份,叫谢德清跟他们走,就这样把谢德清绑架到了青羊横街派出所。用高压、威胁、伪善等手段迫害他。其目的是让他放弃修炼法轮功,叫他写保证,以后不再炼法轮功。谢德清说:“自一九六三年起,我就得了肺结核,经常咳嗽、咯血,后虽然钙化了,但体质很差。后又得了脑血管硬化、胆结石、痔疮、肠胃等疾病。因为身体不能坚持工作,提前办了病退。自修炼法轮功后,所有疾病不治而愈,身心健康。师父又叫我们用真、善、忍大法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真正明白了人生的意义,处处为别人着想。法轮大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修炼法轮功没有错。”坚持不写保证。派出所把他关押了一天,到晚上九点多才放他回家。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谢德清和我、二儿子谢卫民、女儿谢卫群、女婿徐国昌,一起到北京上访,刚走到天安门广场,就被警察绑架,用警车把我们押送至天安门派出所,关押了一天后。四川驻京办事处,把我们关在一间空屋里,地上只有一点烂板板。我们几个人就在木板上熬过了一夜。第二天早上我听到了两个看管我们的人谈话,其中一个人说:“昨天晚上好冷,我盖了四床棉被都冷”。我们却只穿了一件毛衣。

第二天下午,成都市青羊公安分局,石人派出所(现改为府南派出所,以下称府南派出所)和我单位(成勘院)的曾建川等人到了驻京办,首先把我们身上带的所有钱全部搜光,然后做了笔录。到晚上就把我们押上了回成都的火车。二十五日早到成都后,把我们关进了成都青羊戒毒所,当晚十点过,府南派出所来了一名警察,把我们转移到九茹村拘留所。到了拘留所,看守人员强迫我们把外衣全部脱光,非法搜身。然后把我们分别关到几个监室。我走进监室一看,通铺上挤满了睡着的人,看来今晚上我是没有地方睡觉了,就坐在床边,一个功友让了让,叫我睡下。

在拘留所被关押十五天,吃的是带有泥沙的烂土豆,广播里播的是攻击大法、污蔑师父的谎言,我心里非常难受。放回家后,被非法罚款八千五百七十多元,并强行在我们工资中扣除,叫我们每天到门卫处签字,长期派人监视,跟踪我们。好长一段时间不准我们外出。每天买菜只准我一个人去,还派一个带着警棍的“二排”跟着,到了菜市,他还大声告诉世人,说我是炼法轮功的。

遇到节假日或所谓的敏感时期,就把我们关进九和嘉阳商务酒店。办洗脑班。警察唐丽丽讽刺的说:“你们就当旅游吧。”有一次是夏天,天气特别热,看管我们的人,房间开着空调,没穿衣服还喊热。而我们住的地方,太阳直晒,有个功友提出移动一下都不准,每天每顿只给一小茶杯饭和很少一点点菜。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成都市府南办事处主任“610”头目尹云设诡计,通知谢德清到办事处商量儿子工作的事情,谢德清去后,就被绑架到新津洗脑班,被迫害三个多月。放回家时,骨瘦如柴,精神状况极差。

我儿媳妇张红,身体有病,长期生活在这恐怖的环境中,她父亲被绑架后,再一次受到惊吓,承受不住这种打击,而含冤离世,留下了一个五岁的女儿。

为了再次免遭无辜迫害,谢德清和我、女儿、女婿、外孙女,从此过着流离失所的生活。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被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致家破人亡。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点过,成勘院保卫处的方国富配合府南办事处、府南派出所的迫害行动,在高新区法院附近,绑架了谢德清和我,在派出所捆绑关押了二十四小时,第二天早上由办事处主任“610”头目尹云,亲自把我们俩个押送到新津洗脑班迫害。五月二十三日,把奄奄一息的谢德清放回了家,在洗脑班,只有二十多天的时间,就把他迫害成皮包骨头,不成人样,滴水难咽,小便失禁,并拌有心绞痛,人处于昏迷状态。于二十七日晚十点过含冤离世。

谢德清被迫害的不成人样、小便失禁,滴水难咽
谢德清被迫害的不成人样、小便失禁,滴水难咽

谢德清被迫害得心绞痛痛苦难忍,在床上艰难的想转动身体。
谢德清被迫害得心绞痛痛苦难忍,在床上艰难的想转动身体。

在我的儿女们强烈要求下,办事处才派人把我从洗脑班接回。我刚到家,成勘院退休办的宋延林到我家说:谢德清遗体何时送殡仪馆,告诉他一声。我说:“等事情弄清楚了再说”。他就走了,接着地段民警戴南来了说:“你们有什么条件,有什么要求提出来”。我说:“条件以后再说,要求就是解剖尸体,弄清真相。他们妄图掩盖罪恶,尽快把遗体弄走。但我不同意,在这里首先肯定,戴南是代表上级意图来的;第二点,是不打自招的,承认了谢德清是被洗脑班迫害死的。后来新津洗脑班的头目之一包小牧对我说:“解剖的结果你还是不会相信”。意思是她们有了江泽民撑腰,即使他们做了手脚,我拿他们也没有办法。

我家大院布满了便衣、保安、居委会人员。不叫人随便进出,连车辆、行人都要盘问、登记。到了二十九号凌晨三点过,一群全副武装的防暴警察,开进了我家所住大院,(成都市清江东路一百八十八号),只看到黑压压的一片警察,其中二十多名警察气势汹汹的冲进了灵堂,一个带队的警察指着我的俩个儿子说:“首先把他们俩个制住,马上有三个警察上前把大儿子打倒在地,两个警察把二儿子打倒在地,并对他们俩兄弟拳打脚踢,把两个儿子打伤,大儿子被打伤后,走路都很困难,不能正常上班。我儿媳妇欧惠兰护着她父亲的遗体,两个警察制住她,不许她动。

就这样在亲朋好友和邻居众目睽睽之下,警察用暴力把谢德清的遗体抢走了。同时还把两个儿子绑架到派出所去。儿媳妇说:“你们怎么样把人弄走的,怎么样送回来,我要去告你们”。带头的那个警察说:“我们这么大的行动还怕你去告吗?”他们为了不留下罪证,强行把遗体火化。

(二)女儿谢卫群被迫害致死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我的女儿谢卫群和一同修到北京上访,火车到达北京,她们俩刚出车站,就被青羊横街派出所刘景陶和一姓王的女警绑架,押送回成都,被关押在派出所留置室,留置室只有约一平米左右大小,没有窗户,里面屎尿遍地,臭气熏人。第二天谢卫群就被府南派出所送到九茹村拘留所迫害,为了反迫害,她绝食十三天。在拘留所被迫害十五天后,府南派出所警察把她接出后,扔到马路边就走了。

女儿回家,我看到她瘦了很多,面无血色,说话都无力气,当时我心里不知道是什么滋味,她只吃了一点点面条,就睡了。第二天下午,两个小伙子来我家说:派出所王所长叫她去谈话,用诱骗的手段把女儿反拘了。

当天晚上,府南办事处、派出所把我和谢德清还有二儿子及另外两个同修绑架到九和嘉阳商务酒店,办洗脑班。第三天下午办事处、派出所来了几个人,其中办事处谢书记对我和谢德清说:“你们女儿要回来了,你们去接她”。当时我想,女儿一定是有生命危险,就说:“不去”。那个姓高的主任恶狠狠的说:“不去,押起去”。最后真的由地段民警唐丽丽和另一个男警察劫持去了。

到了拘留所,看到女儿是由拘留所的王所长抱出来的。女儿双眼紧闭,脸成土色,完全昏迷,与死人毫无差别。接着送医院抢救,开刀做手术。腹腔内大出血,医生说:“血都快流完了,晚一点来就没得命了”。术后缝了十三针。在送进医院的时候,是拘留所的王所长,交了三千元住院费。第二天医生告诉我们:“你们交的钱用完了,快去交钱,不然就要停药”。我和丈夫、女儿商量后,决定出院。但结账还需交八千多元,才能出院。由于我们去北京上访,承受罚款,孩子们又失去了工作,家中已无钱。是同修们的帮助,凑足了钱,交了出院费,才出的院。回家后又被罚款四千元。

回家才二十多天,女儿身体还没恢复,青羊分局来了三个人,又想绑架女儿。非法抄了家,要把女儿强行带走。谢德清、女儿、二儿子和我,坚决抵制。他们匆匆做了一点笔录,就离开了。

过了没多久,我和谢德清回老家自贡去了。青羊分局、府南派出所几个警察又到我家说:女儿到盐市口发了法轮功的传单。女儿说:“没有去“。一个警察离开了我家,一会儿回来,从身上摸出了一张炼功图,说:“是在我家搜到的”。女儿说:“我家根本没有这个”。他们其中一人说:“那这个就不算”。但他们还是要把女儿带走,当时女儿坐在沙发上,穿着拖鞋,坚决不跟他们走,几个警察上前生拉硬拽把女儿拖出家门,塞进了警车,强行绑架走了。我儿子和媳妇多方打听,才知道他们把女儿一个人关押在蒲江一个屋子里,儿子和媳妇去看她,不但没有见到人,还被勒索了三百元钱。

当时当局把盐市口出现的法轮功真相传单视为大案,所以在女儿被非法关押期间,市610、青羊分局多次提审她。硬逼她承认去发了法轮功传单。最后我女儿说:“我真后悔没有去。”我女儿谢卫群被无缘无故遭绑架,被迫害了一个月。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女婿徐国昌去北京上访后,被遣送回老家蓬溪,迫害一个多月。叫家里人交了一千块钱,才把他放回家。徐国昌在成都工作,他和我的女儿谢卫群结婚后,一直住在我家,他从看守所出来后,回到我家,一天,府南办事处、府南派出所通知他的父母到成都把他接走,硬是把徐国昌从我家逼走了。活活的拆散了一对才结婚二个多月的新婚夫妇。

我的女儿多次被非法关押迫害,不仅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精神上的迫害更使她难以承受,带着满腔的冤屈,于二零一一年离开了人世。那时她才四十一岁,留下了两个孩子,大女儿七岁,小女儿才五岁。

(三)我与亲属遭受的迫害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我到十陵一菜市讲真相,在发神韵光盘时,被市场管理人员构陷,打电话给十陵派出所,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把我绑架。府南办事处的黄某某,府南派出所的冯国刚和我单位的方国富直接把我送到新津洗脑班。洗脑班的头目之一包小牧不接收我,跟黄某某提出了条件,大概是:要黄某某出包夹人员,包夹人员和我在洗脑班的一切费用。包夹人员的工资,要黄某某付,黄某某都答应。马上从办事处送来两个包夹人员,我和黄某某无冤无仇,他为什么硬要把我塞进洗脑班迫害?其目的借此向我单位敲诈一大笔钱。我被洗脑班迫害三个月回来,去找我院610头目李建峰,问他:“你们为什么要给他们钱?你们是助纣为虐。”李建峰说:“我又遭了一大坨。”(一大笔钱)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府南办事处尹云带队,开了两辆车到自贡,当时谢德清、二儿子、女儿和我都在自贡,他们来的目的就是又想绑架我们。但没有找到,就把两个侄儿和我的弟弟绑架,其中一个侄儿还被上了手铐。不法人员用开除工职等威胁手段逼迫他们供出我们,但两个侄儿和我的弟弟都不说。他们被关了一个晚上,才把他们放了。因这次迫害,给我和谢德清两家的兄弟姐妹、家庭和亲属几十人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由于我们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到北京上访,中共当局除了对我们个人迫害外,还株连我们所在单位,当年没被评上文明单位,企图挑起了职工对我们的仇恨。

二、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所犯主要罪行的法律依据

1、群体灭绝罪

根据我国政府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八日签署加入的《防止和惩治群体灭绝犯罪的公约》第一条规定,此公约禁止群体灭绝犯罪。根据该公约第二条,群体灭绝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被控告人江泽民告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为惩罚、恐吓、威胁法轮功学员,以达到最终消灭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的目的,对坚持自己信仰的法轮功学员予以大规模的蓄意杀害、活摘器官虐杀、身体伤害、虐待和长期关押导致死亡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二条(a)、(b)、(c)的定义。

根据该公约第四条规定,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它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因此,我国有义务对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此类犯罪行为予以惩治,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职务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制定相应法律以实施该公约规定,我国迄今未就群体灭绝罪进行国内立法,属违约行为,不应因此构成不履行惩治有关罪行这一条约义务的正当理由。

2、酷刑

我国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规定:“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组织、监督、实施的对法轮功的这场灭绝性迫害,发生了大面积的为了所谓“转化”法轮功学员(改变其对法轮功的信仰)施加各种酷刑的案例,对此从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煽动这场迫害所发表的各种讲话、指示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江泽民对此方面罪行是完全放任和希望其发生的,而具体实施酷刑的官员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与各项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和推动的,因此江泽民与其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属共同故意犯罪,已构成该项罪行。

该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等规定,中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对于发生在中国领土内的此类罪行进行有效的惩治;至于中国迄今未就酷刑罪进行国内立法,属于对其它缔约国的违约行为,不应因此构成不履行惩治本罪行这一条约义务的正当理由。

3、危害人类罪

鉴于危害人类罪作为国际习惯法并构成国际强行法一部分,任何国家均有权利和有义务惩治发生在其本国领土内的此种罪行。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二、灭绝;三、奴役;四、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五、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它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六、酷刑;七、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性暴力;八、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它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九、强迫人员失踪;十、种族隔离罪;十一、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它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组织、监督、实施的对法轮功的这场灭绝性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泽民犯罪集团成员对法轮功学员大规模实施的故意杀害、活摘器官虐杀、酷刑、强迫劳动、非法拘禁和长期关押、强奸、强迫失踪等大量案例符合上述第七条除第四、十款外的其它所有情形。同时,从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煽动这场迫害所发表的各种讲话、指示及密令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对此方面罪行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完全放任和希望追求的,而具体实犯罪行为的官员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与各项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和推动的,因此江泽民与其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存在共同故意犯罪,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行为已构成此项罪行。

4、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中,上述第二部分所述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主要犯罪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至少二十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非法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枉法追诉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等。

对于江泽民犯罪集团每一成员执行江泽民迫害指令与政策对法轮功修炼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泽民作为挑起、策划、煽动、组织、推动这场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灭绝性质迫害的集团犯罪的元凶首犯,应承担主要罪责;其犯罪集团其他每一成员应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罪责,执行上级命令不构成免除或减轻罪责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尊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为早日结束这场罪恶的迫害,伸张正义、还法轮功创始人以清白,重建我们民族的道德良知,请予尽快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将罪魁祸首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主犯绳之以法,追究其必须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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