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善良老太被非法庭审 丈夫呼吁营救

更新: 2017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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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七十岁的老太太郭秀青,三月十三日被警察入室绑架、构陷,八月一日被非法开庭,律师当庭从现行中国法律方面为她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指出公诉人对郭秀青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目前,郭秀青老人仍然被非法关押在潍坊看守所。她丈夫呼吁善良、正义人士伸出援手,帮助郭秀青回家,与他一起照顾一级残疾的儿子。

下面是郭秀青丈夫给寿光市一些部门主要领导的呼吁信:

您好!我是郭秀青的丈夫,占用您几分钟的时间,希望您一定看看此信。

郭秀青原来多种疾病缠身,性情比较急躁。一九九二年法轮大法真、善、忍在全国各地弘传,郭秀青也修炼了法轮功,她以前患的疾病都痊愈了,待人处世心态祥和,事事处处为别人着想,乐于助人,是乡亲们公认的大好人。

江泽民一伙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对法轮功修炼团体进行迫害,郭秀青曾被劳教迫害两次,在第一次劳教期间,小女儿因承受不住心理、精神压力而跳河自尽;在第二次劳教期间,儿子因一次次遭受精神打击,出车祸造成一级残疾,一切生活不能自理,必须人照顾。

今年三月十三日,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张洪伟、杨义贵伙同纪台派出所副所长及多名警察又到我家抓走了郭秀青,并抄了我的家,抢走了我家的二万七千元现金和其它私人物品。两天后把郭秀青关押到潍坊看守所。在此期间,我聘请了律师,控告了参与迫害的寿光公安国保警察,国保副大队长郭洪堂才把抄走的钱送还了我。

三十七天后,郭秀青被寿光市检察院批捕科科长蔺东明签字批捕。公诉人朱亮华向寿光市法院对郭秀青提起公诉。八月一日上午在寿光市法院对郭秀青开庭,主审法官是张志中。律师当庭从现行中国法律方面为郭秀青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指出公诉人对郭秀青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现郭秀青已被非法关押在潍坊看守所近五个月了。

我是一个农民,得种地吃饭,还得照顾一切不能自理的儿子,即当爹又当妈,生活十分艰难。在郭秀青受难的这些日子里,我夜不能寐,一个大男人在无望的情况下也曾大哭几场。因此,恳请正义善良的您伸出援手帮助我的全家,使郭秀青无罪释放早日回家。

这些天来,我也经常查寻法律、咨询律师等,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对郭秀青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为罪名,进行绑架、刑拘、批捕、起诉、庭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是冤案。

1、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及各大媒体公开重申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十四种邪教(公通字[2000]39号文件),里面没有法轮功。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是江泽民以个人意志制定的。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十八年来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已经遭到了世界各国政要和全世界人民的抗议。法轮大法洪传全世界,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废止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一)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所以,任何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类是合法的。所以修炼法轮功和传播法轮功、拥有法轮功书籍等在中国是受法律保护的。

2、说郭秀青“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名不成立

“破坏法律实施”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只能是某一政府或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根据刑法三百条中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给郭秀青定罪,她一个七十岁的老婆子平民百姓,有什么能力“破坏法律实施”?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办案人员给郭秀青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名不成立。

3、(一)《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安机关对郭秀青的绑架囚禁派出所,犯了非法拘禁罪、搜身犯了非法搜查罪,抄家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抄走个人物品和现金是盗窃罪;检察机关人员对郭秀青批捕和起诉犯了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非法庭审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5、《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六一零”等在背后操纵、干涉是严重违宪行为。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二零一五年九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对法官、检察官办的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的规定。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取消了旧条款中的“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不追究警察责任”的免责条款,撤销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保护伞。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中国大陆“深化改革小组”通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细化了目前中国大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程序。如搜查(不管是住宅还是身体)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必须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注:搜查证必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盖章),《立案决定书》(搜查应当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否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明白了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犯罪的,并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仅举几例:

(一)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向法轮功学员薛玉英送达了《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薛玉英的起诉。黄岛区法院的该裁定书写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二)北京一位法轮功学员在明慧网自述: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的一天我向丰台分局警察讲真相,索要被抄家的物品,他们把我的电脑、打印机、平板电脑、手机、u盘等各种物品归还给了我。随着这些物品给我的是一份“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写着“其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予以解除”。这是他们为自己奠定了好的未来。

(三)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准许,山阳区检察院以“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焦作市法轮功学员张喆、李小君、孙燕平的起诉,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三位法轮功学员获释回家。

一个冤案的产生,会涉及到一个无辜公民的财产、自由、生命、精神、尊严等,也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痛苦和悲伤。然而,一个群体,几百万、上千万的善良公民被以法律之名无辜冤枉、陷害时,会酿造多少家庭的悲剧、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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