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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王凤英控告公安违法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更新: 202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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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近日,昆明八旬王凤英老人向有关部门控告西山公安分局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且涉嫌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同时,王凤英也向西山区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要求检察院对西山公安分局移交的所谓涉案材料及证据,认真审查排除,对西山分局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由对当事人即王凤英的构陷做出不起诉决定。

王凤英是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退休职工。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被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金牛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当天下午被西山分局及金牛派出所警察抄家,将与案件无关的私人财物拿走,后交一千元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一年期满,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不予解除取保候审,也不告知王凤英对她的取保候审如何处理。

王凤英多次到金牛派出所询问,均遭到经办警察叶兵胜推诿拖延。期间,叶开具了一张没有写日期只有一个西山分局红章的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给她,上书让王凤英到富滇银行领取保证金一千元,但是她拿着这份决定书到富滇银行,工作人员却说他们银行从来就没有这项业务,还直接打电话到西山分局询问,最后让她自己再到分局去落实。

之后,王凤英又多次到金牛派出所找叶兵胜询问解除取保候审一事以及保证金的事情,叶仍然推脱不理。直到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在她一再追问下,叶兵胜才填了一张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给她,但是日期栏却是空白,上面盖了一个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的红章,当时对她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同时又对她改为监视居住。

之后在明知王凤英无罪的情况下,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不予撤销案件,却将所谓涉案材料移送至西山区检察院。

西山区检察院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电话通知王凤英第二天到检察院接受传唤。第二天一月七日,她来到西山区检察院,负责案子的检察官自丽琼对她做了审讯笔录,同时将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一些法律文书给了她。

王凤英看后才知道自己的案子已经被公安移交到了检察院,目前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到二月六日。随即她向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申请书,同时控告公安的违法行为。

要求检察院不起诉

王凤英在给检察院的不起诉申请书中阐述了事实及理由,她写道:

一、本案所有的证据,或者是证明本人王凤英道德高尚的无罪证据,或者是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无一有罪证据。本案所谓证据,无非三类。其一是我家中抄走的书籍、影像、电子产品等,这些都是法轮大法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提高道德水准的书籍及影像资料;其二是所谓证人证言,即使有也只不过证明了我说了些和自己信仰相关的话题,无非是自己对真假、善恶、因果的理解而已。我没有强求别人像自己一样,只不过让人择善而处、远离邪恶、不立危墙之下,与“破坏法律实施”有何关系呢?;其三,最为关键的是一个根本不具备认定资格的部门,在本案中可能是西山区公安分局、或者是西山区国保大队或者其它某个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而这个《认定意见》存在多个违法之处,(此处略)不能作为对我定罪处理的依据。

二、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表明我本人王凤英有犯罪事实。在网上就可以查询搜索到的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也即中国官方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非但主观上不知道如何利用邪教组织,而且主观上也没有破坏国家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也从来不知道怎样才能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客观上,本案既然指控我破坏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就应当指出具体被破坏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文件名,被破坏到何种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与我的行为之间是怎样的因果关系。

三、两高关于《刑法》第三百条的(2017)3号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刑法》规定,应归于无效。

四、关于正教与邪教的问题

正教和邪教的评判,不是政府和法律说了算的。中国的法律中没有“正教”的概念,却竟然有“邪教”的定义和接二连三的司法解释。没有正教的正,如何衡定邪教的邪?王凤英老人在申请中讲了法轮大法的修炼原则是真、善、忍,从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师父传出后,很快传遍中国大陆,修者上亿,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是迄今为止翻译成外国文种最多的中文书籍,传世26年,就有了40种文字版本。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在这部著作中,告诉了世人宇宙的特性是真、善、忍,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宇宙、时空、人体、修炼等博大内涵,吸引了一亿多不同族裔的民众,他们通过阅读《转法轮》走入了法轮大法修炼,身心受益。同时王凤英老人也讲了自己是怎么从一个浑身是病正在医院排队等床位住院的人,通过修炼法轮功浑身疾病痊愈,竟然忘记了要住院的事情,以及自己是如何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的。

最后,王凤英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求西山区检察院对她本人王凤英作出不起诉决定。

控告公安违法

王凤英针对西山区公安分局如下事项提出控告: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2.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3. 被控告人即西山公安分局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且涉嫌构成《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110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七条。王凤英认为西山公安分局、金牛派出所涉嫌控告事项中的所列罪名。同时王凤英也陈述了其它三方面事实及理由:

1、关于“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被控告人作为公安人员办理涉邪教案件,应当熟知公安部等部门作出的对邪教名单的认定。上网搜索“官方认定十四个邪教”即可知道,官方公布的十四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条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也就是犯罪构成四要素中的“犯罪客体”。本案指控我破坏法律实施,但是没有丝毫证据证明我用什么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社会危害性多大、后果多么严重。因此,本案系被控告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二、关于“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被控告人扣押控告人的合法财产作为所谓证据,而事实上所有被扣押物品均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毫不相关,办案人员抄家和扣押私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严重违法。

三、被控告人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表明其涉嫌构成《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王凤英老人要求对控告人立案调查,并附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和公通字【2000】39号作为证据材料,让办理此案的人员自行上网搜索,得出结论。

一月二十一日,王凤英收到12309的短信,西山区检察院称已经收悉王凤英的材料,不起诉申请已转到西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对公安机关的控告已经转到西山公安分局办理。王凤英也将不起诉申请交给了西山区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自丽琼,当时她本人没在,由她的助理代收。之后王凤英又亲自找到自丽琼,问她是否收到并看了不起诉申请。她说看了,但是问王凤英还炼不炼法轮功,是不是即使法院判了也要炼,并说如果要不起诉,就要表明脱离这个群体。在得到王凤英肯定的回答后,她说让王凤英先回去,她还有很多事情。

西山公安分局也打电话给王凤英,就她的控告让她亲自到分局去一趟。同时,王凤英的控告信寄出后,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为掩盖其违法行为,将在去年十二月下旬才开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日期全部写成去年十月十日,想掩盖其超出法定取保候审期限两个月不予解除的违法行为。

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
本案检察官:自丽琼
电话:0871-68573809,0871-68573803
西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欧灵军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1700号西山区检察院
邮编:650118

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35号
邮编:650199
电话:0871-68181929
局长:李辉

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
办案警察 叶兵胜 警号:057337
电话:13577099381

相关报道:【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云南昆明78岁王凤英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警察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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