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党虽然不讲法律,但是无法肆无忌惮的迫害,非法监控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所以在迫害的表面形式上还是需要粉饰一下的。如果我们发现被非法监听、监控如何处理呢?我们不需要消极承受,可以直接从法律角度积极应对:揭露邪恶、遏制邪恶、清除邪恶,同时救度众生。其实也是将邪恶预谋构陷的思路截断。
我们先从法律角度了解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监控行为的非法性: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進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法律对于适用何种犯罪行为、使用期限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检察院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 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针对非法监控,我们可以:
1、尽量搜集证据,虽然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负责搜集证据,但是在未立案前自行搜集证据是比较好的,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不立案,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这种方式可以遏制邪恶,也可以尽量搜集证据。
3、向公安机关递交《保护生命安全申请书》,公安机关如果不作为,可以控告、举报、投诉公安机关不作为。
4、确定幕后操作者的话,可以控告、举报、投诉监控人员以及幕后决策监控的人员。
5、针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渎职,可以:
(1)向公安机关内设的督察、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拨打12389公安部举报热线,一般人工都是忙线,可以语音录音留言;
(3)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或者举报;
(4)向各级人大、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