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遭非法庭审 王淑华与辩护人揭迫害、述真相

EMail 转发 打印 安装苹果智能手机明慧APP 安装安卓智能手机明慧APP
【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学员王淑华女士二零二五年八月因讲法轮大法真相遭人恶告,被警察绑架、关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王淑华遭沈阳市大东区法院非法庭审。在法庭上,王淑华理直气壮地告知合议庭人员:“我不是被告,我无罪!”且明确表示:“对我构陷的罪名不成立!”

王淑华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后一身顽疾不治而愈的亲身经历,并与两位亲友辩护人当庭揭露恶告者打人的恶行,揭露相关公检法人员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整个庭审过程中,检方人员自知违法无理,对王淑华的一再质问无言以对,合议庭人员对亲友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无力反驳。法官以打断发言、威胁恐吓等违法手段操控法庭,反而使欲盖弥彰的罪行昭然若揭。

在正义与良知,事实与法律面前,谎言不攻自破,真相直指人心。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亲友们感慨的说:今天法庭上的原告是当事人(王淑华),真正受审的是他们(合议庭人员及参与迫害者)!

以下是王淑华女士与亲属辩护人在法庭上揭露迫害、讲述真相的经过:

一、申请公诉人宗珊、法官张巨涛及共产党员回避

在法庭申请回避环节,王淑华首先直接要求公诉人宗珊、法官张巨涛回避。问她回避理由时,王淑华说:“第一,因为他俩是无神论者,对我是不会公平审理的。第二,我的亲属已经把他们控告了,所以我强烈要求他俩回避。”

亲友辩护人A阐述申请公诉人宗珊回避的理由:

其一,公诉人宗珊作为本案检察院的承办人员,无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诸多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不严格审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知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却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胁迫当事人认罪认罚,而且在极短时间内,即九月一日就对当事人作出违法批捕决定、九月二十四日就将当事人违法起诉到大东法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执意参与对当事人的迫害,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

其二,公诉人宗珊在办案过程中无视当事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非法剥夺亲友辩护人阅卷及会见等权利, 对亲友辩护人寄交的法律文书无一正面答复;违反《最高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之五的规定,对其违法作出的批捕和起诉决定拒绝以案释法,说理。对亲友辩护人避而不见、拒绝沟通,对于亲友辩护人主张权利表现出漠然、敷衍、推诿、欺瞒、刁难,以及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破坏,使亲友辩护权形同虚设。公诉人宗珊身为进入员额制的办案检察官,本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却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包庇、放纵公安侦查机关,违法起诉当事人,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依据《刑法》 第397条、第399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公诉人宗珊已被辩护人及当事人在庭前三次提起控告并要求其回避,同时辩护人已向大东区检察院提请大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免去宗珊检察官的职务,并责令其退出员额,并要求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监督并指令大东区检察院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综上,要求公诉人宗珊回避。

亲友辩护人A阐述申请法官张巨涛回避的理由:辩护人和当事人已对法官张巨涛提出控告,并在庭前递交了控告书和回避申请书。理由是:在一审阶段,法官张巨涛多次对辩护人提出的阅卷及会见申请百般刁难、层层设卡、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如要求开具除户口本之外的关系证明及无犯罪证明等),阻挠辩护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滥用职权粗暴践踏《刑事诉讼法》。直到辩护人启动控告及回避程序后才被允许阅卷及会见。通过阅卷,辩护人发现卷宗中存在大量的非常明显的非法证据,以及严重造假、伪造的证据,这才是辩护人被阻挠阅卷的根本原因——法官担心公安机关、检察院不法人员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曝光。辩护人在庭前又及时向法官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笔录、签字、指认等无效声明》、《笔迹鉴定申请书》。然而,法官张巨涛对以上申请不作任何答复,且在两位辩护人刚刚完成阅卷后即刻定下开庭日期,故意压缩了当事人及辩护人庭前准备时间。身为法官,如果不能依法办案,何谈公正审判,又怎能不制造冤假错案?!鉴于控告后,当事人及辩护人与法官已形成利害关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法官张巨涛回避。

亲友辩护人A阐述申请合议庭全部中共党员回避的理由:由于有神论和无神论信仰上的直接冲突和对立,信奉无神论的共产党员根本不懂得对信仰的尊重、不懂得坚守信仰的价值,势必对法轮功信仰者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可能听信官方宣传的谎言毒害,对当事人的信仰产生仇恨,做不到公正处理案件,因此应当回避。

第四,请有“前科”的人全部回避本案。申请人认为,凡是曾经非法抓捕、起诉、审判过法轮功学员的人,所有还在参与抓捕、起诉、审判的公、检、法人员,都属于“犯罪前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都必须回避本案。合议庭成员,无论你们是否有过“犯罪前科”,希望你们今天都能够借着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体面的回避本案,为自己和家人留下宽松的退路,才是明智之举。请各位回避本案。

亲友辩护人B阐述申请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宗珊、助理曹宇回避的理由:检察官宗珊在起诉阶段对亲友辩护人避而不见,剥夺辩护权;对法轮功群体有歧视,不能公正的担任公诉职责及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官助理由董丹更换为曹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亲友辩护人B阐述申请合议庭法官张巨涛和朱丽娜回避的理由:

第一,法官张巨涛和朱丽娜参与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当事人和这个群体有偏见和歧视,判决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公正的审理这个案件。

第二,大东区检察院和法院,既不是被告人的居住地,也不是所谓的案发地,由大东区检察院起诉、大东区法院审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卷宗里也没有指定管辖的文件,我们要求两个部门出示所谓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我们有权利提出异议和抗辩,辩护人希望你们马上向上级汇报这个事情,不应该背这个锅。

第三,不能公开审理本案。法官张巨涛承诺有位置尽量安排,却出尔反尔,限制旁听人数(十人),其他亲友全部拒之庭外,等于变相的不公开审理。程序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因此要求二位法官回避。

然而法官张巨涛对当事人及两位辩护人的回避申请当庭予以驳回,并不得复议,称案件的管辖由沈阳市中级法院案件集中统一管辖。亲友辩护人立即提出申请复议,指出:“你们不能自己当自己的裁判员。” 王淑华也说:“我来时看到亲属那么多人,为什么不让进庭旁听?”法官张巨涛强行打断:“未经过法庭允许,不能随便发言提问,扰乱法庭秩序……”庭审被迫往下进行。

二、讯问环节变成当事人的反问和质问

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王淑华,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你是否有异议?王淑华说:有异议!说我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定我这个罪,我告诉你,不成立!为啥不成立?法轮功不是×教!哪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教?你把法律给我拿出来,我看一看,你也让我心服口服啊。另外一条,你说我破坏法律实施,破坏哪条法律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我一个平民百姓怎么能破坏法律实施呢?只有你们当权的人,掌握政权的人才能破坏法律!

对于公诉人宗珊的非法讯问,王淑华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公诉人问,你是否携带了联想手机和多功能播放器?王淑华说,你把它拿来让我看一看,让大伙看一看,(公诉人无语)。王淑华揭露被绑架到公安机关,十六、七个小时,没让我喝一口水,没让我吃一口饭,没让我睡一分钟时间,我这嗓子哑到现在这个程度。当被问到是否向证人刘凤清口头宣传了法轮功信息时,王淑华说,把他找来对质,看看我伤害了他没有?给他造成什么后果没有?

在法庭上,通过亲友辩护人发问,王淑华揭露了恶告者对自己虐待的恶行,以及在公安机关和看守所遭受迫害的事实真相: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半左右,我在沈河区泉富小区向居民刘凤清(男,68岁)说了一句善意的真话,没想到,他抓起我的帽子疯狂的向我脑袋抡,打了五、六下,当时就把我打得头昏眼花,小便失禁。我躲避他的殴打,但没跑几步就被他追上,然后他抓住我的衣领,掐住我的脖子(现在喉咙都是哑的)将我劫持控制住,并喊人报警,直到警察来了他才松手。

我对刘凤清只是说了一句为他好的话,与起诉书上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更不会对他造成任何伤害。可是他的行为却对我造成重大身心伤害,他犯了故意伤害罪,他是罪人。我信仰真善忍,我的言行受到宪法保护,我没有罪,不应该站在这里。我同意我的家属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刘凤清的刑事责任。我认为刘凤清是因为受谎言的宣传,才造成他仇视法轮功,仇视真善忍,才使他有如此极端邪恶的行为表现。

110出警来了两个警察,没有向我出示他们的工作证件,没有告知我案由,没有向我出示相关法律依据,什么都没说,也没有传唤证,直接将我随身携带的兜子扣押,然后就推我上警车把我绑架到派出所。卷宗里的传唤证上有三个签名,还有模糊的指印,那不是我签的,根本就没有这件事儿。我被绑架到沈河分局万莲派出所,一个姓王的辅警(警号F11798)把我带到一间开着空调、温度很低的屋子里,将我关进铁笼子里冻了一个多小时,他看我扛不住了才把我放出来,说“你还挺扛冻!”办案警察没有向我出示立案决定书,程序上的东西啥都没有!只是恐吓我,威胁我,问我个人信息,我不配合,他们就威胁我:不说抓你儿子,抓你丈夫。我随身携带的财物被扣押时,警察没有向我出示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啥都没有,一个字都没写。文书上的签字都是假的,伪造的,他们想写啥就写啥,我一个字都没写。到我租的房子里非法抄家时,警察拿着我的钥匙开的门,他们没穿警服,没向我出示搜查证,在三个房间里非法搜查,也没向我出示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卷宗里的搜查时间是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1:01到2:30,这个时间差不多,但是搜查证上写的是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17时向当事人宣布搜查的,上面还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手印,这不是我本人的签字和手印,纯属造假。我被劫持到沈河分局办案中心做审讯笔录,我被戴上手铐,坐上铁椅子,受到办案警察的威胁恐吓,说要抓我儿子,欺骗我说配合完就能回家了,我在警察制造的这种极度恐慌和诱骗下做了笔录,现在我声明笔录作废。

我被绑架后,办案警察没有保证我的饮食和休息,十六、七个小时一口饭没让吃,一口水没给喝,一分钟没让睡。且受到警察的故意刁难及虐待。我在办案中心体检时血压229,到七三九医院测量血压210,送到看守所后医生说去四院处理一下,这时我想要大便,和年轻警察董城赫说,我要大便,给我点纸。没想到被他直接拒绝:我上哪儿给你拿纸去?不一会儿同行的司机捂着肚子要上厕所,董城赫直接把卫生纸递给他。我被逼无奈,便后只得用水冲洗处理一下,我感到这是我一生中最悲惨的时刻,还是在人民警察的虐待下造成的,惨不惨哪?在座的各位你们听听,这是人民警察吗?如果警察都这样,咱们这个社会还能生存下去了吗?为了把我关进看守所,董城赫逼我吃降压药,还骗看守所负责收押的人说给我打滴流了,我说没打滴流,看守所的人也不听,直接把我违法收押了。

在看守所我受到严重虐待和迫害,因为我血压二百多被看守所违法收押,为了把我的血压值降到符合收押标准的假相,达到长期非法拘禁我的目的,他们天天给我灌药,掐住我的下巴壳(当时下巴壳就要掉下来了),掐住之后被迫张着嘴,往里放药片,然后就咚、咚、咚往里灌水,给我灌的衣服前襟都是水……我觉得我的下巴壳要保不住了,每一次灌药都是每一次的折磨。

检察官宗珊来提审,她问我:你认罪不认罪?不认罪判你几年我说了算,两分钟不到就走了,当时对我的打击非常大。她没有向我出示相关法律依据,没有告诉中国家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法轮功是×教,也没说出来啥是正教,更没有指出我破坏了哪部法律,破坏到什么程度,造成了什么社会危害,我想至今她都不知道,更说不出来。当我接到起诉书后,想起检察官宗珊对我的威胁:判你几年我说了算。对我打击特别大,加上每天遭受野蛮灌药的痛苦折磨,所以我就选择以绝食方式抵制对我的种种不公和迫害。

绝食后,我遭到灌食迫害,还被在押人员暴力群殴。九月十日晚上五点吃饭时间,在押人员金玉45岁(监室里的小霸王)、张思忆22岁、马可25岁、徐晓航45岁逼我吃饭,当时我插着鼻饲管,她们把管拽下,然后对我一顿拳打脚踢,并且还用灌满水的矿泉水瓶朝我头的右侧一顿狂打,当时我就被打昏过去了。遭暴力群殴后,造成我头晕头疼至今,当时被金玉坐着的右腿不是骨骼受伤也是筋受伤了,因为一直疼痛至今,走路缓慢,已经二个多月了不见好转。遭殴打后我找过所长,找过驻所检察官,他们都是表面的安慰,根本不想依法公正处理此事。我一直要求给我看病,一提看病他们就逼我吃药,不提看病就不吃,以此胁迫我放弃看病,放弃追究打人事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炼的法轮功没有组织,我的信仰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我今天就不应该坐在这里。被公安非法扣押的所谓证据与犯罪也没有任何关联性,我从来没有仇视过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想法,希望它无法实施。我根本不知道怎样做才能破坏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我只知道,我没违法,我没犯罪,我是一个好公民,从来都是遵守法律的人。正教、邪教政府没有权说了算,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最高法律权利。宪法已经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所以说:我没有犯罪!

我修炼法轮功的机缘是在一九九六年,在这之前我得了肝炎,肝区老是疼痛不好,四处求医不能治愈,于是我就炼了法轮功,炼了之后肝病明显就好了,我就觉得这个功法非常好。二零零二年,我遭到非法劳教,在马三家邪恶的黑窝受到酷刑折磨(不让睡觉,强迫罚蹲,有一次被逼迫连蹲七宿,身体已经承受到了极限,还被铐上吊起来,只有大脚趾着地……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造成我腰椎间盘突出已经是三到八节,行走都已经相当艰难了,住院不见好转,苦不堪言。我又重新修炼,炼功之后身体就恢复了。如果我要不炼法轮功,可能我就瘫倒在床,或者就不在人世了。另外,我的思想觉悟,思想境界都得到了升华,我由一个争强好胜,爱发脾气的人变成了一个能高标准要求自己的好人,开扩大度的对待周围人,周围人对我的评价是相当好的,所以我觉得这个功法特别好,让我受益匪浅。

另一辩护人问王淑华:“一九九九年法轮功未被迫害之前,你出去发资料吗?讲真相吗?”王淑华回答:“没有啊,这不是修炼所必须的,因为九九年之前国家允许我们修炼。讲真相是在九九年法轮功被迫害之后,这些人觉得心里很冤枉,要告诉社会和民众,我们都是好人,不应该被迫害,电视上的宣传都是造谣和谎言。”

辩护人问:“你们这种行为,可不可以理解是一种申诉、申冤的行为?”王淑华回答:“可以这样理解,有前因才引起的后果,没有迫害,不存在讲真相,是申冤的行为,而不是什么破坏法律实施!”

辩护人又问:“社会上传言有炼法轮功的去天安门自焚,有这个事儿吗?”王淑华回答:“那是假的。”在这段问答中,法官张巨涛多次故意打断,要求辩护人围绕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对当事人发问。辩护人据理力争:“检察院起诉的事实,不仅不是事实,恰恰掩盖了真实的全部的真相和事实。检察院有罪指控,我进行无罪辩护,不仅要查清这个客观的情况,还要查清当事人主观上的动机,有没有要破坏法律实施的目的。”

三、恶告者承认自己殴打王淑华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环节,虽然王淑华及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法庭出示证据原物,即用以构陷王淑华的物证(三部手机、五个播放器),要求当庭逐一展示、逐一播放,解释其内容中能证明的事实,哪些文字或者音视频起到了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作用,具体破坏的成度和后果?法庭却公然违反二零二一年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拒绝出示证据原物(连张照片都没有)。未经当庭辨认,质证,恰恰证明了此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

关于“证人证言”,因亲友辩护人在庭前向法院递交了《证人出庭申请书》,要求举报人刘凤清(男,68岁,泉富小区居民)出庭进行质证。庭审当天,证人刘凤清由万莲派出所两名办案警察全贝宁和董城赫陪同来到法庭出庭质证。

通过王淑华与其当庭对质,以及亲友辩护人向其发问,刘凤清说不出王淑华向其说的一句话对他造成什么伤害,也说不出王淑华破坏了哪部法律实施,却当庭承认只因为王淑华是法轮功(学员),自己就打了她,刚开始说打了二、三下,后来承认打了五、六下,还承认追上王淑华后抓住王淑华脖领子,暴力控制王淑华十多分钟,又喊人报警的犯罪事实。

当辩护人问刘凤清:“你认为我当事人触犯了哪条法律?你是否知道公民信仰及言论受到国家宪法保护?你知道我当事人是涉嫌什么罪名被抓捕和起诉的吗?”等问题时,刘凤清要么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要么就反问:“与本案有关吗?”还未等辩护人问完,就被法官打断发问。最后法官问刘凤清:“当事人对你说了什么话?”刘凤清回答:“三退保平安。”法官问:“什么是三退?”刘凤清回答:“退三员,党员、团员、公务员。”(三退是退出邪党组织党、团、队)他说完就被带出法庭,匆匆离场。

四、亲友辩护人用法律全面阐述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

亲友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多角度、全方位的阐明了检方对王淑华的指控的罪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且当庭指出,案件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包括今天的庭审都是非法的,都是漏洞百出的,公检法人员在打着法律的幌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构陷当事人,妄图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以下是亲友辩护人阐述的要点:

(一)破坏法律实施罪名的客体——即被破坏的法律、法规不存在。

(二)本案中“利用”邪教破坏法律一说是没有依据的。

(三)两高的司法解释的非法性。

(四)对事实的“认定”的无理性与非法性。明确指出,由沈阳市公安局政治安全保卫支队为本案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对扣押物品认定为×教宣传品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及法理依托,根本上是属于非法、无效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五)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轮功依然合法合规。

(六)当事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亲友辩护人说:我母亲信仰法轮功、修炼前后的身心变化,我和家人,以及今天来到法庭上参加旁听的众亲友们,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一九九二年我的母亲患上了严重的肝炎,几次住院、多方求治始终不见好转,疾病的折磨使她感到十分痛苦。母亲有缘修炼了法轮大法,炼功一段时间以后她再去体检时,身体各项指标竟然恢复到正常,困扰她多年的肝炎也不治而愈了。渐渐的我发现母亲的脾气也变好了,以前性格有点急躁,争强好胜,学了法轮功后变得心胸豁达,仁慈宽厚,凡事总能自觉地为别人着想。在家庭中,她孝敬夫妻双方父母,尊重关怀长辈,特别是当老人们年迈体弱饮食起居不方便的时候,她主动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耐心细致地关心照料,多年如一日不嫌脏,不嫌累,尽心竭力,无怨无悔。她关心老伴的衣食冷暖,教导子孙努力学习,端正人品,做德才兼备、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在邻里间,她乐于助人,处事宽宏大量,发现谁有困难都能主动尽力帮忙。几十年来与左邻右舍都是和睦友好相处。亲朋好友对她也都是有口皆碑。

母亲工作也非常优秀,退休前曾连续二十年先后担任昌图县大兴中学团委书记、政教主任、教学副校长等职务。她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关心学生,注重师德修养,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过多项荣誉和嘉奖。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和信赖,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一致好评,是一位名副其实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作为家人、亲朋好友以及熟悉我母亲的人,都可以证明她是修心向善的好人,于家庭和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她的信仰也注定是与犯罪无缘的。她从未做过更不可能去做任何危害国家、社会、他人的事情,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我的母亲身上,实在是太牵强也太冤枉。

没有犯罪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办案不是执法是犯罪。因我母亲坚持修炼法轮功,于二零零零年被免去了副校长职务,做调研员工作。又在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劳教三年,劫持到臭名昭著的辽宁省马三家教养院。在黑窝里她遭到各种酷刑迫害——有时不让睡觉,有时强迫罚蹲,有一次被逼迫连蹲七宿,使她身体承受到了极限,几近昏厥,她还被铐上吊起来,只有大脚趾着地……在种种酷刑折磨下,母亲的身体遭受极大的伤害,腰部疼痛难忍,血压升高,颈椎活动受限,苦不堪言。结束非法劳教后,通过学法炼功她的身体再次恢复了健康。如今她再次遭受司法迫害,且在极短时间内被非法起诉到法院。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在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无任何疾病的母亲,现在却被迫害的如此苍老、憔悴、记忆力严重减退、身体状况日益恶化……作为儿子我是痛苦至极的!特别是当我了解到自己的母亲不仅遭到非法构陷,还被办案警察刑讯逼供、变相肉刑,被迫害出严重高血压病症后,不仅没有得到医治,反而被看守所违法收押。不仅如此,在羁押场所竟然又遭到野蛮灌药、暴力群殴……这些更是令我痛心疾首!

今天的庭审,究竟谁合法谁犯罪早已一目了然,我的母亲是无罪的。作为当事人的儿子、作为亲友辩护人、以及公民身份,我有责任和义务为我母亲申冤,为善良发声,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我知道沉默的代价是什么……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信仰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着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政策,明确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任何迫害良善的犯罪行为都无法得到任何“上级”的保护;更别指望“内部通知”或“指示精神”为自己开脱法律责任。为了维护法律尊严、避免给当事人及家人造成更大的伤害、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司法赔偿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追责,请法庭严格依据事实、法律、良知,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依法宣判当事人无罪,立即无条件释放我的母亲王淑华。

非法庭审过程显示法庭很心虚

庭审当天,王淑华众亲友三十余人进入法庭旁听席入座后,被书记员梁美淇要求上交身份证进行复印,然后所有人员都被法警叫出去重新进行二次安检,又被逐一询问与王淑华是什么关系,被要求手机一律不许带进法庭。法官张巨涛又以人多为借口,非法限制十人旁听名额。即使这样,被拒之庭外的二十余位亲友却没有一个人离开,全部等待在走廊里直到庭审结束。家属向法官申请,希望庭审结束后,亲友们能在玻璃门处与王淑华见上一面,然而就连这个小小的合理请求也被法官无理无情的剥夺了。

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宗珊和曹宇两个人一直戴着口罩,或是沉默不语,或是耷拉着脑袋,而审判席上坐着的法官和陪审员,对王淑华及辩护人的发言全然一副心不在焉的表现,完全是在走过场。特别是,法官张巨涛和身边的所谓陪审员王云鹏(男,五十岁左右,戴眼镜)二人举止异常、频频交头接耳,耳语过后张巨涛就开始故意扰乱法庭,无理、野蛮的打断辩护人发言。辩护人当庭质问:审判长怎么能听陪审员的指挥哪?

王淑华被绑架关押后,遭受种种虐待,心身备受折磨与摧残,庭审当天她走路缓慢由法警搀扶,头发也白了,嗓音也沙哑了,需要多次喝水来缓解。但在庭审发言中,她借助话筒,声音响亮,吐字清晰,掷地有声,当庭揭露恶告者及不法人员对自己的非法构陷及迫害,证实修炼法轮功的美好,堂堂正正的向法庭阐明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虽然法官剥夺了王淑华最后陈述的权利,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王淑华不卑不亢,表达出自己的心声,多次当庭质问:“拿出对我构陷罪名的法律依据!我破坏哪条法律了?这是非法开庭,我不是被告,我无罪!我要控告!”

两位亲友辩护人的发言亦是有理有据,铿锵有力,即便遭到法官频繁打断、恶意干扰,仍尽一切可能的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以维护王淑华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且在发言时劝告参与迫害者: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办案不是执法是犯罪,将枪口抬高可自救,悬崖勒马、停止迫害方有出路。庭审中合议庭法官及幕后操控人员竭力压制王淑华、辩护人发言剥夺辩护权是严重的违法错误行为,对冤假错案的造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淑华女士遭中共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明慧网报道《沈阳市68岁老太王淑华被非法批捕》《灌药、灌食、群殴 沈阳第一看守所野蛮折磨王淑华》《在看守所遭虐待 沈阳王淑华被非法起诉到法院》

参与迫害人员相关信息:

恶告者:路人刘凤清,男,出生日期:1957年12月7日;电话:13386894018;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泉富小区88号楼4-2-1。

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89号(南门),邮编110044
电话:024-88363499
检察长韩壮024-62199001
公诉人宗珊024-88363315、15164139626
起诉书上检察官助理:董丹
出庭公诉检察官助理:曹宇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86号,邮编110041
电话:024-88502198
立案:024-28319690
纪检:024-88131505
院长:戴兵024-28319999
审判长:张巨涛024-28319571、13998269802(刑二庭庭长)
审判员:朱丽娜024-28319578、13079298207
陪审员:王云鹏(男,五十岁左右,戴眼镜)
书记员:梁美淇024-28319903

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邮编110053
电话:024-23105075、024-23107122、
局长:袁林(2025年3月上任)
政治安全保卫支队负责人——出具非法证据《认定意见(情况说明)》

沈阳市沈河公安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东华南巷4号,邮编110011
电话:024-24849109、024-24844572
局长李刚(2025年信息)
国保大队:大队长杨文清、警察任杰——向检察院非法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及《起诉意见书》。
网保大队:大队长张国恒(警号113090)、侦查员朱晓雷、丁锋——为本案出具非法证据材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沈河分局万莲派出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24号,邮编110042
电话:024-24802925、024-24111540
所长刘哲13604000025(警号113066)
副所长苏航17640240576(警号109543)——受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警察全贝宁024-24802925(警号X92205)——非法审讯被迫害人。
办案警察董城赫19997129844(警号109196)——强行将血压值超高的被迫害人关入看守所)
办案警察范世华(警号109331)——绑架、非法审讯被迫害人)
警察王瑜——非法审讯被迫害人。
辅警王某某(警号F11798)——将被迫害人关进铁笼子里冻、虐待)

(责任编辑:顾元)


(c) 1999-2025 明慧网版权所有





2026年神韵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