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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华父女面临司法迫害 依法维权遭推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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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武汉市法轮功学员张慧琼女士2021年12月23日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保大队及花山派出所警察非法抄家绑架、非法行政拘留后所谓“取保候审”,被迫离家后,于2022年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高新分局)非法网上通缉。此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警察、汪集派出所警察,汪集街道办、罗泊村村委多次骚扰、威胁张慧琼的家属。

面对不公,张慧琼的父亲张林华于2023年11月开始依法维权,但控告、举报、信访均遭相关机构的推诿,张林华依法提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遭相关机构的推诿与不作为。(详见明慧网报道《武汉张慧琼被迫害 家属依法维权遭推诿》、《武汉女青年被迫离家 家属控告参与迫害的警察》、《控告参与迫害的警察 武汉法轮功学员家属遭骚扰》)。

2025年11月7日,张林华、张慧琼父女同时遭武汉新洲分局警察非法抄家绑架。张林华当天午夜被放回,张慧琼于11月8日晚被送至武汉第一看守所, 11月21日因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不批捕,再次被构陷为“取保候审”回家。张林华于2025年12月5日收到新洲分局作出的《收缴物品清单》和《证据保全决定书》。新洲分局预谋对张林华实施行政甚至刑事迫害。

面对长达四年多且仍在持续的迫害,张林华、张慧琼父女再次向相关部门依法维权,仍遭推诿与不作为。详情如下。

第一部份 女儿张慧琼的遭遇

一、遭非法网上通缉三年后,新洲分局警察非法入室抢劫,父女二人同时遭绑架

2025年11月7日中午新洲分局国保、政保、汪集派出所、新洲区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出动五六辆车到张慧琼家里抄家。为了防止张慧琼走脱,还派人专门守在院墙外利用无人机在空中监控。

新洲分局国保大队杨东升、新洲分局政保大队长刘勇、汪集派出所副所长王丰等十多人着便衣偷偷翻院墙进入张慧琼家里,进门就把张慧琼反铐着开始抄家,当张慧琼询问他们的身份及事由时,仅杨东升出示了证件并说是抓逃犯,其他人均不报姓名不出示证件。当张慧琼质问有无搜查证时,杨东升拿着一张空白的检查证和拘留通知书在张慧琼面前晃了一下。张慧琼一再强调持空白检查证抄家违法,他们不听,强行把张慧琼铐着一个一个房间里开始乱翻,把家里的合法财产抢走,抄完一遍后,在没有开执法记录仪和没有任何见证人的情况下,又偷偷上楼私自把他们想拿到东西都抢走。当张林华指出他们违法时,杨东升说他说话就是法律。非法抄完家后,他们把张慧琼强行拉到执法记录仪面前,给张慧琼念所抄的物品,但是不让张慧琼核对。张慧琼一再强调他们偷偷翻院墙进来违法,持空白检查证抄家违法,并要求他们当场给一份清单,杨东升等人说以后再给。

从抄家开始,张慧琼就要求上厕所,警察不让,理由是没有女警察。但是杨东升在持空白检查证,没有女警察的情况下,以找车钥匙为由强行对张慧琼进行搜身。抄完家之后,把张慧琼反铐着拖上了车,同时在没有出示传唤证、立案决定书等合法文件的情况下,把张慧琼的父亲张林华一同绑架至新洲分局办案中心。张林华当天晚上十二点左右被放回家。

二、在新洲分局办案中心,张慧琼遭虐待、逼供

在新洲分局办案中心,为了逼张慧琼配合,新洲分局警察把张慧琼铐在铁椅子上不让张慧琼上厕所,直到抄家后的约四五个小时之后才允许张慧琼上了厕所。同时他们还威胁恐吓张慧琼说,张慧琼的一生毁了,张慧琼的家人的一生也毁了。

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刑具:铁椅子
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刑具:铁椅子

张慧琼被铐在铁椅子上几个小时审讯后要求休息,却被他们以未到十二小时为由拒绝,在录笔录的过程中,张慧琼口头控告杨东升、刘勇、王丰等人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等刑事犯罪,并要求他们回避,他们不理睬,张慧琼要求出示执法依据,要求见律师等均被他们忽视并嘲笑张慧琼是电视剧看多了。

在录制笔录过程中,刘勇、王丰等人故意记录不完整、忽略重要、关键信息,未将张慧琼的所有陈述记录下来,为了掩盖此犯罪行为,拒绝张慧琼核实笔录内容并签字确认的要求。还强行把张慧琼拖走关入铁笼中,铐在石凳上一晚上。

三、在高新分局办案中心,张慧琼再遭虐待

2025年11月8日早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四名警察把张慧琼绑架至高新分局办案中心。花山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录制笔录过程中,故意记录不完整、忽略重要、关键信息,未将张慧琼的所有陈述记录下来,为了掩盖此犯罪行为,拒绝张慧琼核实笔录内容并签字确认的要求。还强行把张慧琼拖走关入铁笼中。因为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办案,所以张慧琼拒绝配合采集信息和体检,被办案人员强行拖拽、被控制在厕所强行灌饮用水,被办案人员打等等。当晚张慧琼被绑架到武汉第一看守所。

四、高新区检察院不批捕,张慧琼再次被构陷为“取保候审”

在武汉第一看守所里,张慧琼依法向武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控告新洲分局及高新分局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申请写《刑事控告状》。

2025年11月1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检察院第一检检察官来提审讯问时,张慧琼依法向检察官讲述高新分局警察高飞、孙军、孙富利、舒坦、史雪荣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却遭检察官打断与制止,由于检察官故意篡改张慧琼的笔录,张慧琼一再强调此话不是自己所说,不能改自己的笔录并要求核对补充笔录并签字,在笔录未完成的情况下检察官让武警强行把张慧琼带了进去。因此,张慧琼再次向武汉第一看守所申请要见驻所检察官控告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5年11月2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在张慧琼要求无罪释放的情况下,高新分局办案人员再次给张慧琼办了“取保候审”,张慧琼当晚回到家中。

五、非法“取保”却未撤销网上通缉,张慧琼被当成网逃扣留

2025年12月2日,张慧琼去交通大队办事时,突然被警察拿走身份证带到约谈室等候并让警察在门外看守。等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才知道是因为高新分局没有依法撤销张慧琼的网上通缉令。张慧琼多次打电话以及去花山派出所找办案人员询问缘由,办案人员却多次避而不见,给高新分局局长刘强及高新分局国保大队长高飞邮寄《撤销网上通缉令及撤案申请书》,却得不到任何答复。后来张慧琼向市民热线、湖北信访、武汉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反映此事,高新分局于2025年12月23日撤销了张慧琼的网上通缉令。

六、张慧琼没有违法,是警察在违法

张慧琼因所谓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遭遇了长达四年多的迫害。然而此案却属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理由如下:

1、张慧琼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是合法出版物,公民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及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2、办案人员把《刑法》第三百条生硬的套在张慧琼身上完全是错误的。因为:

法轮功不是邪教: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而且宗教信仰本身的正与邪根本不应由国家权力来认定。这已是全世界公认的法律准则;法轮功没有组织:说法轮功是个“群体”还可以,但法轮功根本没有组织。法轮功学员都是个人自愿的修炼行为,没有人下命令,也没有人愿意接受其他人的命令,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对“真善忍”的理解去修炼,根本就没有什么组织管理;构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中国《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张慧琼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

3、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

侦查机关人员办案过程中涉嫌构成《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

七、依法控告、举报,仍遭推诿和不作为

面对诬告陷害,张慧琼多次依法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政协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信访室、公安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厅纪委监察室、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派出所、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分局汪集派出所、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武汉市政法委、新洲政法委、湖北省政法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法委、新洲区人民政府汪集街道办事处、武汉市司法局、新洲区司法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洲区政府、新洲区纪委监委、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武汉市政府、武汉妇联等部门邮寄及网上投递《刑事控告状》控告高新分局警察高飞、孙军、孙富利、舒坦、史雪荣等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伪证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但是均遭不答复、推诿和不作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控告材料转至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把控告材料转至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把控告材料转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检察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检察院以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为由拒绝受理张慧琼的《刑事控告状》。

针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检察院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决定,张慧琼依法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检察院邮寄《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以及向武汉市检察院、武汉人大及常委会申诉、向武汉市检察院邮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武汉市检察院把材料转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检察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依旧以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为由拒绝立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张慧琼的控告不予任何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人民法院均来短信回复张慧琼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民人民法院办理事项,让张慧琼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武汉市纪委监委让张慧琼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湖北省政法委来短信让找综治中心

八、向武汉市民热线、湖北信访、市局信箱投诉,得到的答复是“依法依规”

张慧琼就2025年11月8日在高新分局办案中心遭虐待及不让补充核对笔录并签字确认一事向武汉市民热线、湖北信访、市局信箱投诉举报,得到的答复却是因为制作笔录及看管地点在高新分局办案中心,花山派出所无法核查相关执法视频。

张慧琼就高新分局对张慧琼提交的《刑事控告状》既没有依法立案出具《立案决定书》,也没有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也没有移送相关管辖单位并通知报案人一事向市民热线投诉,得到的答复是经高新政治安全保卫大队查办,公安机关整个办案过程依法依规。

张慧琼就高新分局对张慧琼提交的《解除取保候审,撤案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不予任何答复一事向武汉市民热线投诉,得到的答复却是案件正由花山派出所侦办,相关物品属于非法物品被扣押。

至于公安机关办案过程是否依法依规,只需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侦查取证调取执法记录视频就能核实。然而为了掩盖公安机关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公安机关违法不受理张慧琼的控告、举报。

九、依法提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遭相关单位违法不答复、不履职

为了核实公安机关整个办案过程是否依法依规,张慧琼依法向高新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

1、请依法公开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做笔录的过程,核实该警察的违法犯罪过程;请依法公开

做笔录的警察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请依法公开不如实记录笔录并不让申请人核对补充笔录并签字确认的法律依据;、请依法公开高新分局授权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笔录并不让申请人核对补充笔录并签字的法律文件,以及授权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依法公开本人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的处理流程

3、请公开接收《解除取保候审,撤案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文书后的处理流程、负责人姓名、职务;请公开接收《解除取保候审,撤案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文书后拒不答复的追责流程。

然而高新分局却渎职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也未依法通知张慧琼延期答复。

为此张慧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公安部湖北人大及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武汉市监察委邮寄《信息公开监督申请书》,申请相关部门依法监督高新分局答复张慧琼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部门却推诿、不作为。

张慧琼依法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甚至在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拒收张慧琼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此张慧琼依法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上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被要求线下窗口或邮寄提交审核。张慧琼已按此要求邮寄了相关诉讼材料。

十、依法向全国人大提请法释〔2017〕3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建议

由于公安机关构陷张慧琼的类证据材料所谓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该文件存在《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描述的多种违法情形。因此张慧琼依据以下法律提请审查:

1、根据《立法法2023》第110条,公民认为下位法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根据《立法法2023》第119条,两高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做应用解释,不得违背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3、《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19》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也赋予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要求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

该文件违法情形如下:

1、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公民维护信仰的表达权是宪法赋予的,被审查对象却将其列为犯罪行为,严重违背宪法规定。

2、违反立法法第11条,僭越法律以司法解释形式创设刑法与刑罚。被审查对象虽自称是应用刑法第300条解释,但是所描述的具体行为和刑法第300条无关,是在违法创制犯罪和刑罚;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将“认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超出《刑事诉讼法》所列八大证据范围。

3、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授权地市级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属于违法设定国家机关权力。

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授权地市级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属于司法机关跨部门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许可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具备认定邪教宣传品的司法鉴定资格。

5、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规定。被审查对象所列犯罪行为表现,与刑法第300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审查对象严重违反刑法第300条的立法目的、原则、本意。

6、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无权跨部门对公安机关设定权力和职责,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显然属于滥权。

7、违背法定程序。被审查对象第十五条既然涉及对公安机关设定权力和职责,在程序上,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在实体上,任何国家机关无权判定信仰的正与不正)。

该文件的具体违法表现在于:

1、定义“邪教组织”的违宪性。

中国宪法中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并没有赋予任何国家机关或个人有权判定一个信仰是正教还是邪教。而且目前中国的法律中压根也没有“正教”的定义,被审查对象对邪教组织随便做出的似是而非的定义,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2、把刑法第300条破坏法律实施罪解释成地地道道的“惩罚信仰权和表达权罪”。该文件所列举的所谓犯罪行为表现,几乎都是在惩罚公民的信仰权、基于信仰的表达权,以及在遭受不公对待时陈述自己遭遇的权利。

3、对“邪教宣传品”认定的荒谬性。因为其一,《认定意见》不在《刑事诉讼法》列明的八项证据之列。其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违反《立法法》中关于部门规章制定的约束性规定。其三,怂恿“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是对抗公安部的既有结论,给地市级以下公检法挖坑。其四,被审查对象第十五条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剥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权,羞辱法律人人格。其五,两高(2017)3号解释第十五条以《认定意见》形式明目张胆为610站台,迫使公检法“依法”接受610操控。其六,国保支队认定所谓邪教宣传品,侵入出版物鉴定机构的权限范围。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对两高做出的法释〔2017〕3号司法解释进行审查,以便及时撤销这份伤天害理、罪恶累累的伪司法解释,并结束这场长达二十多年的、有史以来最为邪恶的、对正信和好人的迫害。

十一、向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公安部申请信息公开均遭不答复

由于法轮功案件卷宗材料中经常出现地市级公安机关国保支队内设机构作出的“认定意见”或“情况说明”类证据材料,用以“认定邪教宣传品”,该证据材料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最关键的文件。其所谓的依据是两高“法释〔2017〕3号”第十五条即“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因此张慧琼依法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请公开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政保办公室/反邪教办公室)具备的出版物鉴定资格证明。

向湖北省公安厅申请信息公开:请公开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政保办公室/反邪教办公室)具备的出版物鉴定资格证明。请公开本省公安系统中具备鉴定出版物鉴定资格的单位。

向公安部申请信息公开:1.公安部执行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第十五条相适应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2.公安部制发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第十五条相适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级公安均渎职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也未依法通知张慧琼延期答复。

因此张慧琼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邮寄《责令答复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书》,各级政府均不予任何回应。

张慧琼依法向武汉市政府、湖北省政府、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未依法通知张慧琼延期答复。

张慧琼已依法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二、高新分局国保大队仍然执意构陷,欲把案卷移送审查起诉

几年来,张林华、张慧琼向高新分局国保大队多次邮寄《刑事控告状》等法律文书申请撤案、排除非法证据、解除扣押物品,在各类申请书中详细的讲述了此案乃冤假错案,希望他们不要一错再错。然而尽管高新区检察院已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但是高新分局国保大队仍然执意构陷,近日欲将案卷移送审查起诉。


附高新区责任人相关信息: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法委书记 黄峰 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会、管委会副主任、政法委书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法委负责人 夏小平

刘强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刘强,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中共邪党党员,现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工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负责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徐盛敏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分管公安分局,联系消防大队。承担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国保大队长 高飞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警察 舒坦 男,1983年10月生。2001年入伍,2003年就读于防空兵指挥学院。曾工作于湖南省军区怀化预备役高炮团、武汉警备区,曾为花山派出所民警,后调到高新分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花山派出所警察 史雪荣,女,一九六九年生,中共邪党党员,大学学历,一九九一年四月参警,现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花山派出所橘园社区民警,一级警长。电话:1897110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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