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法律诉讼讲清真象救度众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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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4月26日】

一、我们的诉讼都是人间最好的案子

我们的诉讼案是世界上最好的案子。这是法理上决定了的,也是大法弟子证实大法的修炼实质决定了的。师父《在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上的讲法》中说, “你们要清楚,大法弟子的修炼是从人中走出来,是从被这个旧的宇宙,无尽、数不清的无量众生所构成的各种因素束缚的旧穹体中走出来,从穹体的成、住、坏、灭的最后的最后的环境中脱胎出来。”欧洲弟子说得好,我们所有做的事情,都是师父早就已经做过去了,我们只是从人中走出来,在人间证实大法。

我们的起诉案直接针对迫害众生的邪恶之首和它的帮凶,是大法弟子整体讲清真象救度众生,在人间证实法的集中表现之一。没有人中的案子比这些更好的了。法律条文的采用,案例的援引,辩论的要点都是自如的运用人间现存的东西,是便于向人民讲清真象的工具和方法。

二、重申法律的道德原则

1、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任或卸任的政府官员个人违反国际法律的行为,法律不给予豁免。江××策划、命令、贯彻并操纵了一场消灭法轮功的运动,导致了对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有预谋的谋杀、失踪、广泛的酷刑和群体灭绝。在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和琼斯(Clinton V. Jones)的案例中,美国人民和最高法院都见证了克林顿总统都不能说总统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什么中国的独裁者江××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呢?

2、普世原则高于法律,更超越暂时的利益和需要

江氏集团就诉江案不断通过外交途径与各国交涉,以经济利益等为借口施加压力取消诉讼案。在民主国家而言,这些干扰是不能被接受的,干扰本身就是对民主自由国家立国精神的挑战和威胁。国际社会是以条约法、国际惯例法及本国法典和案例法为基础,有些准则是超越这些法律的,被视为普世接受的原则,不因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眼下的政治经济需求而摇曳或更改。有人违反了这些准则,不管他是国家元首,前元首,他都要负责。服从这些准则,人们才能在一个文明制度下共事合作。人人有生存权、有自由权,并且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有权免受无根据的搜查、抓捕,有权免受正发生在中国的那样的迫害。这些天赋人权是普遍适用的,超越国界的。

3、国际条约的签署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条约。

“酷刑国际公约”、“群体灭绝国际公约”中均规定,如果有人施以酷刑或群体灭绝,不管他的身份地位如何,都要负责。任何一个国家作为这些条约的签署国之一,有责任执行公约的规定,制止诸如此类的暴力发生,将施暴者绳之以法。就美国而言,美国的第一批移民正是为了避免宗教迫害而登上这块自由的土地。信仰自由是美国的立国之本。杰佛逊、阿达姆斯、麦笛逊、福兰克林,他们每一个人在一生中都不断强调为人类所接受的共同原则,也就是文明社会所立足的道德理念。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所表述的也都是相同的宏观精神理念,这些理念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的法律、道德、文明的基石,被人称为“美国精神”和“美国价值”,更被美国总统布什称为上帝赋予每个人的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s)。

4、江××发动迫害运动违反中国法律

迫害法轮功修炼群众在中国是一场违反中国宪法和各种中国法律的浩劫运动,610办公室的产生和存在本身就完全违反中国的法律。这是一场停止和倒退中国向世界接轨的改革,将中国当时正在兴起的法制建设彻底捣毁,把人民拉回迫害运动深渊的罪恶行动。诉讼案不针对中国人民,只针对江××和一小撮追随它迫害法轮功的人;不仅是为法轮功修炼者的人权,而是更基本的权利,更普遍意义上的权利,做好人的权利,修真善忍的权利。修真善忍的权利不分你的、我的、他的,是共有的,就象海洋、天空、土地、空气,属于所有人,是精神上共享的。任何人可以问每一个大法弟子,是不是想到他人,想到世界上每一个被剥夺做好人权利的人。法轮功修炼人起诉江××不是在迫害中寻仇索赔,而是帮助每一个中国人获得最基本的信仰自由权利,向先天善良本性回归。

5、诉讼案帮助国际社会了解真象

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如何选择,是每一个政府和个人的机会,也是考验。诉讼案帮助国际社会了解真象,以做出正确的选择。不是帮法轮功修炼者,而是对自己的良知和上天赋予的道德做出抉择。正如一位法轮功学员在本次联合国人权会议美国提议谴责中国人权状态的讨论会上所说,“法轮功教人修炼‘真善忍’。按照这种原理真正修炼自己必然带来个人的诚实、勇气和普世的善良。我手中的这本报告,是法轮功学员勇气和慈悲的结果,他们冒着生命危险,把中国正在发生的真实情况告诉世界。有人说,你们选择了一种对峙的方式。我不能同意这种观点。我们的方法完全是和平的,是勇气和慈悲的方式。中国人民追求自由,包括追求信仰和修炼的自由,是对勇气和慈悲的追求,也是对仇恨和恐惧的抵制。他们的寻求不仅为了他们自己,甚至不仅为了所有的中国人,而是为了整个人类。我以最深挚的真诚,向整个世界发出呼吁,为了你的良知投这一票,为了你自己的人性投这一票吧。”

三、讲清真象救度众生和法律程序运作的关系

师父在《在2003年美中法会上的讲法》中说,“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能够把这个邪恶送上法庭啊,能够把它告成啊,我告诉大家,也是因为邪恶已经少到那种程度了。它已经顾及不过来了,叫它除了保命之外干其它的都忙不过来了。大家看到了,陆陆续续的你们告的也都立案了,也都告成了,这说明问题。你们有的还在想:这咋回事呢?不是咋回事,就是邪恶走向没落了。”

正法的形势决定了我们各种诉讼案在各国的成功推进。我们整体的修炼状态带动着法律项目的操作。学法是跟进的保证。整体学法好,深入理解人间证实法的总体形势,有力度的大范围讲清真象,局面就容易打开。个人学法好,个人修炼中的问题就不会堆砌,与其他弟子合作时摩擦就少,工作就顺利。

我们目前的理解和层次是不是达到了要求?弟子在交流中都感到,用诉讼形式讲清真象是一个无止境的动态过程。如果在第一层地区法院运作的时候,我们整体做到在所有需要的领域和范围都讲清真象,整个形势可能会推进得更顺利。到了人中高一级的层次,对我们的要求也更高,过去没有作好的,仅仅按原来的要求去做,已经可能不够了。对我们在法理上理解的要求也更高。

最近,两、三地的弟子有机会给法律界专家讲真象。第一次跟这个等级森严的行业面对面的讲真象,有些弟子从来没有作过政府和媒体工作,自认为英文可能也不是非常棒,有些胆怯。大家本着救度众生的愿望,不断的突破着自己,大胆的面对常人中的专家,讲自己亲人受迫害的事实,讲为什么他们应该重视法轮功弟子在中国受迫害的情况,为什么一个合理的司法制度应该帮助制止这样的迫害,为什么在经济利益的表面诱惑和立国精神冲突时要作出良知的选择,效果非常好。大家成功的经验之一是,没有执著他们签名或不签一封具体的信或决议,而是踏踏实实的让每个听真象的专家了解事实。专家们答应在可能的机会开设有关法轮功起诉案的教学讨论,有的愿意让学生接触并参与可能的案件,等等。

另一个地区的弟子也有新的突破,他们不停留在给个人专家讲真象的水平上,向法律会议主持人事先讲清真象,在此基础上要求给三、五分钟,再向全体与会专家概括法轮功真象,效果也非常好。每天交流晚上大家在一起交流当天的心得,向内找出整体的不足,每天都有很大的提高,人人都讲得非常好,常人中的专家也很满意,不少人感谢弟子前去系统的介绍了法轮功真象。

但是,我们毕竟不是在人中做工作,好的经验,在后来也遇到效果欠佳的时候。原因是我们重复经验,疏忽了自我在整体上的突破,对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计不足,对深入讲清真象的质量提高还需要更充份的准备。在表面出现反弹时,大家没有被现象唬住,而是在法理上切磋,找到提高的可能。

从法律入手,大家看到了许多机会。运作的过程都是讲清真象的机会,讲真象不是以推进项目运作为目地的,讲真象却在实质性的推进运作进程。大家还看到了向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向各界人士讲真象的机会。

四、整体向内找,看到存在的问题

* 主动参与的人还很不够,仍有只限于“少数精英”参与的情况。这是各地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不同的想法是,我不懂法律,没法参与;有人在做,我可以去做别的事情,等等。到关键的时刻到来之际,大家发现原来自己对情况并不真正了解,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还怕说错了,给实际运作带来麻烦,就不敢主动出去讲真象,要“懂”的弟子提供谈话要点,规定范围,写讲演稿。另一个相关的现象是一个诉讼案似乎主要是当事人和当事地区弟子的事,尽管这些弟子非常积极的在讲清真象,毕竟人数在总体上形成大的人间正义之场还是力量不够,在整体上也缺乏其他地区弟子协调参与的大局面和大面积讲清真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芝加哥地区的弟子从美国诉江案一开始就深入向地方政府和法律界人士讲真象,其他地区就没有完全跟上。

* 过多的纠缠在法律问题上。要主动的从法理上思考和理解诉讼案, 理解正法、救度众生和诉讼案的关系。给人讲真象可能带有下意识的“求”心,就象师父讲的我们对联合国人权态度的状态。不能完全把“救度众生”作为项目的宗旨。着眼点下意识的停留在诉讼的进程上,时不时的流露出我们做好了,病就会被拿走的症状,把讲真象当作了推进的途径,而不是认识到诉讼是讲清真象的方式之一。法律上的运作要解决法律问题。其他广大弟子讲清真象的工作不能让我们过多的纠缠在法律问题上、把讲真象围绕着程序运作去设计并进行,根本的执著要完全放下,法律运作中不能把讲清真象当“工具”。

* 看到问题,但不知道怎么解决。如当面去给法官讲真象不容易,不知道如何进行;遇到机会可以和真正管事的律师和法官在某个场合见面,不太清楚如何才把真象讲清;知道诉讼案应该有更多的人参与,但不清楚怎样亲身投入;需要其他弟子指点如何讲真象,有依赖性,不能独立负责。主要是没有把听真象的对象当作救度的对象,也没有真正把自己当作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有依赖他们的心,也有被专业知识障碍,不敢突破自己的怕心。

* 怀疑别的弟子讲真象时在不在法上。加拿大弟子在法庭上作听证时,一个弟子正在想前边那个弟子讲的话是不是在法上时,对方的律师就针对他心中的疑问发问了。他一下就明白了,旧势力无孔不入,时时寻找这样的漏洞钻空子。他马上调整了自己的状态,堵上了这个漏。整体的互补和配合,是我们取胜的决定因素。另一位加拿大弟子说,关键不在法律战役本身,而在于旧势力在战役的另一端,它们正怎样凶猛的反对我们。

* 对各案进展情况不甚了解。每个弟子并不需要对每个诉讼案了如指掌,需要的是正法弟子参与证实法的状态,一往无前,任何旧势力制造的困难都挡不住的状态。一位加拿大弟子在向内找自己时说,“非常抱歉,没有跟踪美国的诉江案。从芝加哥弟子介绍的情况来看,我们非常需要马上展开大面积讲真象活动。应该让所有弟子了解诉讼的进展,知道存在的问题。否则同修们的正念参与就受到限制。大家的强大能量能否聚集在一起?诉讼案都不是孤立的项目,我们怎样面对让所有同修了解情况,协同行动,把我们的正念聚集到需要的时刻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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