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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检察院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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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检察院:你们好!

我现在云南大学图书馆工作。近日,看到了新闻媒体报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五月到明年六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的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的消息,特来信咨询,我反映的以下情况是否属于你们这次专项活动中重点查办的案件,请给予答复为盼。

1999年7月27日早上晨炼时,我到昆明市金星小区花园炼法轮功被警察带走,抄了家,并以扰乱社会秩序罪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15天。

2000年2月15日上午我与女儿乘出租车来到云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处,反映我们修炼法轮功的情况。一位工作人员将我和女儿带到一间会议室,并将一份人民来信来访登记簿叫我填写,我按照上面的内容如实填写完,这位工作人员就叫来两名警察将我和女儿带走,当天下午抄了家,两天后以“扰乱社会秩序罪”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30天。

2000年7月18日下午,我和女儿准备到北京向国办、中办反映我们修炼法轮功的情况。晚上12点左右当我们乘坐的公共汽车行经到云南曲靖时,上来的几名便衣把我们劫持带回昆明,并将我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刑事拘留49天,随后昆明市公安局把我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劳教。

2001年12月18日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又将我转移到昆明市强制戒毒劳教所,2003年1月21日释放。

附有关举证材料,并将身边几个典型事例一并呈上。请给予答复为盼。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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