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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一位小学教师的遭遇

更新: 2017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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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1年3月30日】 马福民是山东省蒙阴县旧寨乡的一名小学教师,中共党员,中级职称,从教三十二年,现已50多岁。曾被山东省临沂市授予“模范教师”称号,市骨干教师,多次获县级表彰。他工作兢兢业业,待人又诚实,服从领导,是一位有口皆碑的好人。就因为修炼了法轮功,于1999年8月4日至5日,当局将其关在旧寨乡“值班室”达24小时,并于4日下午和夜晚多次对他进行殴打、体罚。逼迫交2000元“保证金”后才放人。

2000年农历正月十三日,由中共旧寨乡纪检书记刘少武带领党委、政府工作人员23人,动用三辆卡车,将其三代人积攒的家产洗劫一空。罪名是:“旧寨乡进京请愿人员的行为是马福民的妻子下的通知。”这纯属无中生有。后来又说是因为其妻子联络他人签名而抄家。所有的家电类,木制家具,缝纫机,液化气灶具,生活资料,准备盖房子和给子女做家具的最优质的木材--楸木板材5方有余全部被抢走,包括小到价值4元的小电子闹钟。甚至积攒多年的棉花、剪了两茬的兔毛,花生种子,豆饼,部分长毛兔,自行车,小推车,连孩子学英语用的录音机全部抢劫走。整整装了三卡车,抄家没收家产价值达2万余元。只剩下了几件衣服和五十年代盖的破草房。屋里屋外一片狼藉,不堪入目。只好在盆上放一“盖顶”当吃饭桌,用砖头支一块建兔窝用的木板放碗具,用木墩子当板凳。

明明是抄家,而乡政府主要人员不让说是抄家。那就是光天化日下的抢劫!乡政府有的人员说什么:“这是政府行为,不存在违法。”不知这是什么政府鼓励的行为?

名为“学习”班,实为非法拘禁。2000年3月14日~6月15日旧寨乡根据县政府的部署,举办了近三个月的“学习班”。马福民和妻子双双被关进“重点班”,全天24小时受监控,男女同室,男女同厕。多次遭殴打。体罚折磨的方式名目繁多,如:长时间坐在冰冷的水泥地上,两腿伸直,双手扳脚尖,并几人、十几人轮流从身后用脚猛踢后背、腰部等,一连几十下。用棍棒打,蹲马步,弯腰90度,一次就罚50个“俯卧撑”,扛自行车满院跑等等。

马福民除两次被逼交5400元人民币外,2000年2-5月,4个月的工资全部被扣发,连生活费也不给。6月以后,每月只给200元生活费。从中还要扣除养老保险金、党费、各种名目的义务资助,以及报刊、杂志款,实则发到手的不足150元。至今工资还在继续扣。为此马福民于2000年年底,三次向乡党委提出停止扣发工资,并指出“抄家”和扣工资是违法的,同时递交了书面要求信。当局根本置之不理。连书记都不让见。马福民无奈,只好到县里反映个人情况,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给县委书记宋法亮和代县长张广敬寄去个人情况反映信,结果仍是石沉大海。截止2000年底,当局从马福民一个身上逼交5400元,工资扣除6784元,妻子被逼交900元,抄家没收家产价值达2万元,总计达33000余元。马福民一家几乎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一个上大学的孩子和一个上初中的孩子的学业陷于困境。

尽管政府如此对待马福民,他还是无怨无恨,兢兢业业的工作。受到了学生的尊敬,得到了家长的信任,他对社会、对他人只是奉献而并不去索取。政府为什么如此对待这样的好人呢?实在无法让人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在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政府对无辜的炼功者抄家是合法还是违法?无辜扣工资是合法还是违法?把家抄得干干净净,让你无法生活,是不是剥夺生存权?扣工资连生活费也不给,是不是剥夺生存权?扣发工资是不是剥夺合法收入?更荒唐的是抄家时由乡党委和书记带队、乡司法所人员亲自参加,乡派出所,公安干警亲临保驾,还说什么是政府行为。难道政府就可胡作非为吗?难道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无论做什么违法的事都不算违法吗?蒙阴县“政法委书记”李枝叶在旧寨乡“学习转化班”结业会上讲:“别认为对你们的处理过火,你们实在太气人了。”“气人”?做好人,向党和政府老老实实反映真实情况、说真话、做真事就是“气人”?“气人”就可以如此百般折磨、如此的非法对待吗?这样的政府能让人信得过吗?依法治国是真还是假?

山东省蒙阴县迫害法轮功的违法犯罪分子电话号码:

类延成 中共蒙阴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蒙阴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电话:0539-4272440 4810697;宅电:0539-4272116;传呼:0539-126-5923233;手机:0-13905392183;邮编:276200
李枝叶 蒙阴县政治委书记,宅电:0539-4273802;手机:139-05490909
王长利 蒙阴县委副书记,宅电:0539-4275552

大陆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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