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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案”庭审无人性 八律师退案并控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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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自十二月十七日在建三江前进镇开审的“建三江案”,庭审过程中建三江公、检、法紧密勾结、联合违法。几天来当事人性命安危得不到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也遭威胁。

十九日晚,两位辩护律师遭当局扣押数小时,随身物品被扣押。

八名律师与当事法轮功学员当庭解除协议、退出案件,抗议当局庭审的不公正和无人性,阻止了“建三江案”非法庭审的继续。目前,八律师已将控告书、举报信分别寄给最高院、最高检、黑龙江省高院、黑龙江省检、黑龙江省农垦区中级法院等部门。

二十日,“建三江案”副审法官张雪峰(手机:18644009132)给家属发短信,告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不再继续为代理,十五日内家属需重新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建三江案中的四位当事人石孟文(男)、王燕欣、李桂芳和孟繁荔,均为法轮功学员。他们在今年三月二十一日的“建三江事件”中遭绑架,至今九月有余。在此次非法庭审之前,当局曾试图草草结案,枉判四人。家属聘请律师伸张正义,及各界正义人士的持续关注,当局不得不一再推延开庭时间。

一、当事人性命安危受威胁 庭审无人性

四位法轮功学员中,石孟文被非法关押在建三江农垦看守所,王燕欣、李桂芳、孟繁荔被非法关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九个月的冤狱折磨已使他们身心憔悴,期间家属要求会见和送生活用品均被拒绝。

石孟文的代理律师开庭前一天上午到建三江农垦看守所会见,得知法院未送达传票。石孟文出来会见时被戴黑头套和手铐,建三江农垦看守所的“理由”是:今年黑龙江哈尔滨市延寿县看守所发生犯人脱逃事件,要严管。

石孟文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此案主审法官王敬军曾和青龙山洗脑班的头目房跃春、陶华曾去威胁他,要他辞退律师。

王燕欣在佳木斯看守所,近期被隔离到严管监室,她曾为此绝食抗议。李桂芳和孟繁荔在看守所内身体极度恶化,佳木斯看守所怕她们有生命危险,强制输液。李桂芳也曾就看守所高价出售物品等违法行径一度绝食抗议。

在非法庭审当天,石孟文着单衣、光脚穿拖鞋被押入前进镇法庭,八律师当即震怒。当天建三江最低气温零下三十几度,当局如此做法实在毫无人性。在律师们的一再坚持下,石孟文才于下午穿上棉衣。

王燕欣、李桂芳和孟繁荔三人,非法庭审第一天结束后,被劫持回车程四、五个小时之远的佳木斯看守所。第二天早早又被从看守所带出来,上午九点一到前进法庭,三人均疲惫至极,李桂芳和孟繁荔被弄到旁边的一间屋子里静点输液。到了非法庭审的第二天晚上,三人已是头晕目眩、意识不清,实在无力支撑。

二、庭审第二天 当局试图“车轮战”折腾当事人和律师

庭审第二天即十八日一早,律师准备前往法庭,下楼刚到酒店大厅,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李副局长(后经证实为李成杰)带三十左右便衣早已在此守候,据说是要“保护”律师安全。律师出发在路上,后面有六七辆无牌照车尾随。



当局在通往前进法庭的路上多处设卡,多位家属遭拦截,律师进入都很艰难


当局在通往前进法庭的路上多处设卡,多位家属遭拦截,律师进入都很艰难

上午庭审开始便发生激烈冲突,袭祥栋律师被两法警抓住胳膊,摁住肩膀,一法警还要掐他脖子,审判长却给袭律师警告,随后又给王宇律师警告。

八位律师分别向第一、二被告人石孟文、王燕欣发问,以问答的方式将此案中公检法的违法之处一一展开,检法人员开始还在阻拦,王全璋律师说每一问题的细节都涉及到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结果,当庭必须说清,八律师也都力挺。最后参案人员无力辩驳,王敬军只得无奈的说:你们律师和当事人就在这儿好好说一说吧。

当王燕欣以平和的心态讲述了自己被绑架后,为争取找到辩护律师王全璋的艰难过程时,令在场所有律师都为之动容。唐天昊律师被感动的泪撒庭堂,庭审缓慢进行。

在八位律师的据理力辩之下,明显感到建三江对自己的违法事实已经无力抵赖,但却用拖延时间和拉长程序的方式来消耗当事人和律师们的精力和体力。

当晚六点十分,当天庭审结束,法院宣布第二天上午九点三十分继续开庭。律师从前进法庭回到建三江,在找宾馆的过程中,有二十多人、三辆车一直在明目张胆的跟踪。

18日庭审结束明目张胆跟踪律师的当局便衣
18日庭审结束明目张胆跟踪律师的当局便衣

18日庭审结束明目张胆跟踪律师的当局便衣
18日庭审结束明目张胆跟踪律师的当局便衣

18日庭审结束明目张胆跟踪律师的当局便衣
18日庭审结束明目张胆跟踪律师的当局便衣

三、庭审第三天 律师控告 检察院等唱“空城计”

庭审第三天即十九日一早,因四位当事人生命安危已受到严重威胁,且庭审过程处处违法,八律师看到庭审继续下去将无任何法律效力,整个庭审活动已无公正可言,于是前往建三江垦区检察院、纪检委等部门控告投诉。

19日一早八位律师到检察院控告
19日一早八位律师到检察院控告

律师认为,建三江农垦法院在审理石孟文等人破坏法律实施一案期间,建三江农垦公、检、法三机关违法办案,控告人要求建三江农垦检察院立即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纠正三机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刑事责任。

*律师指出在庭审前两日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的违法情形如下:

(一)本月十七、十八日,八控告人在建三江参加石孟文等人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开庭期间,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以执行“12.17安保任务”为名,安排至少三十名警察对控告人实施寸步不离的跟踪盯梢,直接影响控告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

(二)八控告人在往返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法庭的途中遭到建三江警察三道关卡的无辜盘查骚扰,频繁查验登记证件四次。

(三)八控告人到达建三江农垦法院前进法庭大厅时被建三江公安警察要求同本案公诉人、审判人员一并接受安全检查。

(四)石孟文等人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的重要证人石孟昌、石秀英遭到建三江公安人员的控制,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出庭作证。

八控告人认为建三江公安人员滥用职权、选择执法、故意制造紧张恐怖气氛、无辜阻碍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已严重违法,该“任务”的策划者已涉嫌重大犯罪,检察院应立即立案查处。

*律师指出在庭审前两日建三江农垦检察院违法情形如下:

(一)出庭公诉人的组成不合法,起诉书上只载明刘爱因一名检察员,出庭的公诉人却是三人,在八控告人提出异议后,公诉人解释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出庭公诉人可以是一名或多名检察人员担任,本案其他两位出庭的检察人员接受了检察长的指派和授权。公诉人未向法庭出具任何指派手续,控告人认为除检察长到庭口头宣布指派令或授权外,未在起诉书中出现的公诉人必须提供检察长的指派手续,自己无权宣布检察长的指派,控告人无法确认真实性,坚决要求两人退出法庭。

(二)建三江农垦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存在不确定性,公诉人当庭随意更改,且隐匿了重要证据。公诉人刘爱因在宣读起诉书时故意漏掉证据“7、处理‘法轮功’类案件协调会议会议纪要”,且未将该关键证据移交建三江农垦法院,严重违法。

*律师指出在庭审前两日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情形如下:

(一)未依法向控告人张维玉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三日前未依法向四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

(二)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审判长王敬军驳回四被告人提出由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正当合法要求,严重违法。

(三)开庭地点不合法,开庭地点选择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建三江农垦法院派出法庭前进法庭,增添诉累、增加诉讼成本,劳民伤财。

(四)限制旁听人数的审理方式不合法,法庭明明有多个空座,但只允许每位被告人的两名亲属参与旁听,明显违法公开审理的原则。

(五)八控告人多次提出要求审判长、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被院长决定驳回且不允许复议一次,被审判长自行决定驳回且不允许复议数次,还有很多次回避要求,审判长直接置之不理。

(六)八控告人提出的公诉人组成、起诉书变更等重大违法情形,审判长王敬军只是让书记员记录在案,未当庭纠正、裁决。

(七)审判长王敬军无辜打断甚至剥夺控告人的发言并警告控告人袭祥栋、王宇。

(八)针对八控告人提出的多项合理、合法申请,审判长王敬军置之不理。

(九)庭审中执勤法警不受审判长的指挥,直接对控告人袭祥栋、唐天昊实施暴力,抓胳膊、按肩膀并伸手想掐控告人的脖子,两控告人提出训诫要求后,审判长王敬军置之不理。

(十)休庭期间,法警侮辱、谩骂控告人唐天昊“扯犊子”, 侮辱控告人王宇串供。

(十一)庭审期间,旁听法警向公诉人传递纸条,严重违反法庭纪律,很明显公诉人在接受庭外指挥、操控,八控告人要求合议庭责令公诉人当庭作出说明,审判长王敬军置之不理。

由此,八律师认为,如此枉法的庭审已经无法继续进行,上述问题不解决,后续的庭审程序将无任何法律效力,整个庭审活动已无公正可言,为维护四被告人以及控告人的诉讼权利,八律师依法提出控告,请检察院立即调查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建三江检察院一早就以“今日盘点、概不营业”对律师唱“空城计”,三位检察长不在、举报中心无人、办公室无人、渎职局无人,只有一位收发室老人在岗,纪检委等部门也相互推诿。

正当八律师到检察院等部门控告之时,建三江当局推出他们安排好的“法援律师”,试图说服家属接受,以取代八位正义律师。八律师遂结束投诉控告,匆匆赶回法庭才使当局阴谋未能得逞。

建三江农垦法院二十日给家属发短信通知,告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不再继续代理,15日内家属需重新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还在短信告诉家属:你也可以在2015年1月4日前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辩护人,有事请与我们联系。

家属在法庭现场及几天来的亲身经历,真实见证了建三江当局的无法无天,目前已表示继续聘请正义律师维护四位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建三江农垦法院

付 文 院长 5710006 13354540011
孟庆祝 副院长 5710738 5722777 13903644858
李清 副院长 5710738 5722271 13329549007

王敬军 刑事庭庭长 18245439583
方 芳 刑事庭副庭长13946416307
李 刚 刑事庭 13945438341
李凤华 刑事庭 15545768811

“建三江案”合议庭成员
建三江法院刑庭
审判长:王敬军(刑庭庭长):18245439583
审判员: 方 芳(副庭长):13946416307
审判员:杨嘉平:13945417608

建三江垦区检察院

白柏林 检察长 5808701 15204683456 18345473456
贾树生 副检察长 5808702 5710388 13206985555
董龙柱 副检察长 5808703 5790173 13329558505
郝红军 副检察长 5808705 5725369 13394577999

孙晓波 公诉科科长 5808730 5802576 13329552880
刘爱因 公诉科副科长 5808730 5771555 13136979555
蒋玉英 公诉科主任 5808732 5794018 13089657018
张 宪 公诉科副主任 5808732 5784958 15326547779
楚风茹 公诉科科员 5808768 13674540279

孙郑杰 控申科科长 5808720 5787797 13836638797
马长江 控申科主任科员 5808720 5725312 13069925551

建三江农垦管理局部分人员及电话

陶喜军 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书记 15636456789
苍 云 建三江管局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13734539339
陈天明 建三江管局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5791187 13329558068

刘国峰 建三江管局公安局局长 5808001 18724281777
刘继宏 公安局副局长 5808005 13845482666
刘长河 建三江国保大队队长 13836638910

郭玉忠 七星公安局局长 13803675568
李绪东 七星分局西城警区警长
郭庭竣 七星分局西城警区指导员 15326547757
刘 言 七星分局西城警区

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前进农场(非法庭审所在地)
农场领导

祝和安 18246387777 5799101
王 伟 13054365258 5799102 5799112
王全义 13555433567 5799103
任春桥 13351444000 5799109 5799677
焦安营 13803675216 5799104
嵇洪军 15245432999 5799108
张加礼 15603689333 5799106 5784888
郑宪辉 18845443777 5803107 5803088
于 平 13352546669 5799105 5799293

办公室

刘彦明 13614548877 5799206 5799896
金尚杰 13846121022 5799790
谭素新 18746344868 5799126 5799485
马永璐 13803675779 5799269 5743602
赵志鑫 13945493811 5799129

政法委

李俊立 13945438205 5799183 5799521

综合办
石 平 18946432509 5799183

关工委
刘福全 18724281009 5799096

公安分局

王 利 13845495111 5799426
秦 军 15636480000 5799421
阮 东 13329555986 5799355 5743572
张万荣 13329559577 5799425 5743577
王巧梅 15344547008 5784110 5719196

法 庭

佟建华 13945417066 5809056
胡佳伟 13845435007 5809072 5803798
丁兆国 15326546888 5809073 5740877
张景霞 13845483235 5809073 5719219
李贺军 13846129155 5809075 5784612

检察室

杜 刚 13329553988 5799277 5809985
王跃山 13945445127 5799236 5799456
卢明月 13329557466 5799785 5799509
王瑞平 13904541515 5799780
李 智 前进农场街道办主任 13846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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