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老年同修养老金被扣问题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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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老有所养是一个正常社会之所以正常的起码标准。近年来,邪党人社和社保部门以不同形式和名义“追缴”法轮功学员冤狱期间的养老金,有的地方甚至对十几年前法轮功学员冤狱期间领取的养老金予以“追缴”,却没有任何说的过去的法律依据。遭遇“追缴”的老年同修,有的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可能一分钱的收入都没有。这种无人性的掠夺行为无疑至少构成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中描述的犯罪表现。

在这里我们建议,如遇养老金当月被全部扣掉的法轮功学员,在与社保、人社部门交涉(投诉、控告、复议、诉讼等)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的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可以上网上搜或打114查号台查询。根据邪党冠冕堂皇的规定,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起码有义务保障公民的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个城市都有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如××市每月最低生活标准为2000元/月,如果同修每月退休金不足2000元,那就一分也不能扣。

当然,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应该主动配合人社、社保部门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书”、“自愿退还声明”等,即使它们以“每月留出足够的生活费”为诱饵,我们也不应该接受这种强加的劫夺罪恶。

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第二条描述了该犯罪的几种表现形式,包括“致使该团体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和“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自从邪党党魁江泽民提出“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那一刻起,江和它的党羽爪牙就已经犯下国际法的重罪“群体灭绝罪”,二十多年来邪党针对法轮功任何一种迫害手段和迫害形式都是围绕这一犯罪而实施的,包括威逼利诱的“转化”、软硬兼施的“清零”、披着学习班外衣的“洗脑”,当然更直接的是活摘、判刑、劳教,以及看似仅仅是经济形式的剥夺(所谓“追缴”)冤狱期间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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